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研究
2011-08-15王炤,戴斌
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 2011年1期
关键词:医疗机构
王 炤 ,戴 斌
(安徽中医学院人文学院,合肥 230038)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民众法律观念、权利意识的增强,医疗纠纷有着日益增多、索赔频率及索赔金额不断提高的趋势[1]。一方面,患者权利保护的社会呼声日趋强烈;另一方面,维护医疗机构及医护人员合法权益、稳定医疗秩序、有效缓解日趋紧张的医患关系是当前社会的热点和亟待解决的问题。医疗行业作为高风险行业,医疗风险普遍存在,须寻求一种医疗风险共担、转移机制,以适应构建和谐社会和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需要。而医疗责任保险可适应此方面的需求。因此,探索和完善符合我国特点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具有迫切和现实的意义。本文简要介绍医疗责任保险的含义及其发展,结合《侵权行为法·医疗损害责任》部分分析、解决实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以期裨益于实践。
一、医疗责任保险的含义
医疗责任保险,又称为医师责任保险 (Physician Liability Insurance)、医疗过失责任保险 (Medical Malpractice Insur2 ance)或专家责任保险 (Professional Liability Insurance)。西方通常称之为医疗过失责任保险,归属于执业责任保险分支,是责任保险史上最为现代的一个保险产品。我国台湾地区学者认为,医疗责任保险即医师责任保险,属于职业责任保险范畴,是指以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医疗过错或因法律规定而需对就医者的损害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责任保险[2]。
目前我国对何谓医疗责任保险,说法不一,但归纳总结诸种说法,按照该保险的内容不同,大体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包括了医疗事故责任、一般医疗侵权责任发生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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