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所实训与模拟演练相贯通”教学模式的设计与实践
2011-08-15闵敢,潘昀
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 2011年1期
闵 敢 ,潘 昀
(浙江警官职业学院,杭州 310018)
教学模式是指在一定教学思想或教学理论指导下建立起来的较为稳定的教学活动结构框架和活动程序。作为结构框架,突出了教学模式从宏观上把握教学活动整体及各要素之间内部的关系和功能;作为活动程序则突出了教学模式的有序性和可操作性[1]。目前,国内高职法律院校法律事务专业都在积极探索教学模式改革,引入了“案例式”教学模式、“诊所式”教学模式等等。但是,这些教学模式与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都存在着一定的距离。因此,探索一条切合实际的、可行的教学模式成为法律事务专业建设中的一项迫切任务。
一、“诊所实训与模拟演练相贯通”教学模式的提出
(一)先天不足:“案例式”教学模式面临困境
“案例式”教学模式是以案例为载体,由教师选用典型的司法判案成例,通过学生自己对案例分析及教师的指导、讲解,使学生掌握法学基础知识、基本原理和基本制度,并借此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的一种教学模式。法律类专业的案例教学具体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运用具体案例分析、说明法学概念和原理、原则,也包括运用法学概念和原理、原则,分析解决具体案件。
“案例式”教学模式有助于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有助于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和分析推理的能力及表达能力,也有利于对复合知识的掌握[2]。在我国虽然有很多法律院校都纷纷采用了“案例式”教学模式或案例教学法,但是,必须承认,“案例式”教学模式在我国尚处在探索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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