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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农民工遭遇“调岗”该怎么维权

2011-08-15程成

四川农业科技 2011年10期

□程成

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用人单位经营管理情况的变化,农民工往往会遭遇工作岗位的调换,从而产生一系列的连锁反应,甚至引发许多劳动争议案件。那么,农民工遭遇此类情况该如何维权?

一、公司调岗,员工并非必须无条件服从

2011年元月1日,黄欣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约定黄欣担任办公室文员,月工资3000元。一个月后,公司以精简机关工作人员为由,将黄欣调到了生产车间。岗位的变化带来劳动强度的增加,而工资却没有变,加上觉得不适合自己,黄欣遂表示拒绝。公司却以黄欣不服从安排为由,单方决定解除与黄欣的劳动合同并拒绝给予任何补偿。

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即工作岗位的确定,是《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重要条款,劳动合同签订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必须照章履行。虽然随着情势的变更,双方可以切合实际适当调整,但必须执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即在劳动合同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作为劳动合同重要内容的变更,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双方协商一致、采取书面形式。公司没有与黄欣协商一致而单方调岗,黄欣自然有权拒绝,并要求按原约定继续履行。

二、虽有约定,单方调岗也不能随心所欲

2011年1月7日,钟虹与一家公司签订的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中约定,钟虹任公司会计,并已特别言明“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对钟虹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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