夺取型财产犯罪的定性探析——以非法夺取本人所有而为他人掌控之财物为视角
2011-08-15陈瑞林廖品利
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1年6期
陈瑞林,廖品利
(汕头大学法学院,广东 汕头 515063)
夺取型财产犯罪的定性探析
——以非法夺取本人所有而为他人掌控之财物为视角
陈瑞林,廖品利
(汕头大学法学院,广东 汕头 515063)
夺取型财产犯罪的根本立法目的在于维护国家的财产制度和现实的财产秩序。这种财产制度和财产秩序属于抽象的层面,其既可能表现为法律上的各种财产权利,也可能只是一种客观的事实状态。为了稳定现存的财产秩序,刑法应当禁止一切通过非法手段转移财物占有的行为,除非行为人具有合理的抗辩理由。对于盗回、骗回、抢夺回、抢劫回他人占有之本人财物的行为,应当区分占有的合法与非法,并综合考量行为人(本人)的行为方式及刑法中的定量因素,予以不同定性处理。
非法夺取;自己所有;他人占有;定性
“夺取”是指抢劫、盗窃、诈骗、抢夺等手段,“掌控”是指掌握、占有、持有、保管或控制等状态。本文讨论的核心是行为人通过抢劫、盗窃、诈骗、抢夺等手段夺取自己拥有所有权但由他人占有或控制的财物如何定性的问题。当本人财物处于他人占有状态时,行为人可能出于各种目的盗回、夺回甚至骗回该财物,这类情形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更有甚者,行为人不仅将财物夺取回,还以财物灭失为由向占有人提出索赔。那么在此,笔者认为首先要辨析的是:刑法设定夺取型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是什么?他人“占有”的性质不同(即合法占有与非法占有)定性又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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