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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参与社区矫正的职责定位研究

2011-08-15赵玉丽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科版 2011年2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监督法律

赵玉丽

(南京森林警察学院,江苏 南京 210094)

检察机关参与社区矫正的职责定位研究

赵玉丽

(南京森林警察学院,江苏 南京 210094)

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社会矫正的执法活动中行使监督职能,不过,由于法律规定的并不明确,所以实践过程中人们对于检察院的监督职责有一些模糊性的认识,这妨害了检察院监督职能的发挥。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应当从社会矫正的司法审判、刑罚执行、违法犯罪和矫正对象的伏法状况四个方面明确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责。

社会矫正;监督检察;职责定位

社区矫正发端于上世纪70年代的欧美国家,是相对于传统机构式而言的一种新兴的犯罪处罚方式,它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在我国“一府二院”的政治模式下,政府、法院、检察院分别行使行政权、审判权和检察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刑罚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是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检察机关依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对刑罚执行机关的执法活动实行监督。在社区矫正工作中,人民检察院主要依据《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中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要加强法律监督,完善刑罚执行监督程序、保障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公正地进行,人民检察院依据职权参与社区矫正”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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