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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无证经营农民工也能获伤残赔偿

2011-08-15(方园)

山东农机化 2011年4期

(方 园)

用人单位无证经营农民工也能获伤残赔偿

(方 园)

编辑同志:

半年前,我作为农民工被一家公司招收为针织工。一个月后,我在上班时因地滑而摔倒,不仅花去2万余元医疗费用,还落下10级伤残。而今,我要求公司给予一次性赔偿,但遭公司拒绝,理由是其并无营业执照,尚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请问: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读者:黄 莉

黄 莉读者:

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

一方面,你属于非法用工单位的伤残人员。此类人员包括在无营业执照、未经依法登记备案、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以及受到伤害的童工。本案中,由于你所在的公司无照经营,决定了其对包括你在内的所有用工都是非法用工,而你因此受伤,自然属于上列范围。另一方面,公司应当给予你一次性赔偿。因为《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非法用工单位必须“向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一次性赔偿包括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治疗期间的费用”是指治疗期间的必要的实际医疗费用。一次性赔偿金应当在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确定,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以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确定,并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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