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事实性与有效性之间——论哈贝马斯对新分析法学和新自然法学思想的超越
2011-08-15曾彩琳
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1年4期
曾彩琳
(重庆大学,重庆400030;山东师范大学,山东济南 250014)
在事实性与有效性之间
——论哈贝马斯对新分析法学和新自然法学思想的超越
曾彩琳
(重庆大学,重庆400030;山东师范大学,山东济南 250014)
在哈贝马斯看来,法律是事实性与有效性的统一,其对二者关系的分析对于重新审视新分析法学与新自然法学的分歧提供了新的理论视角。新分析法学仅专注于法律事实性,而新自然法学则过于强调法律有效性,因而使各自理论在一定程度上陷于困境。哈贝马斯以交往行动理论为基础的程序主义法律观试图弥合以往法学理论对法律的事实性与有效性的分裂,是对新分析法学和新自然法学思想的超越。
事实性;有效性;新分析法学;新自然法学;程序主义法律观
哈贝马斯是当代西方重要的哲学家、理论社会学家。1992年他出版了专门的法哲学著作《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在书中,他提出了以商谈理论为基础的程序主义法律范式。在此之前,作为当代西方主流法哲学理论主要代表的新分析法学和新自然法学,由于各自专注于对法的事实性与有效性的强调,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传统法律图景中事实与价值的分裂。如何沟通法的事实性与有效性,弥合二者之间的鸿沟,就成为哈贝马斯的程序主义法律范式所要着重解决的一个问题。
一、新分析法学的局限
新分析法学是20世纪60年代形成的现代西方法学派别之一,它继承了传统的分析法学理论的特点,严格地区分“实然的法律”与“应然的法律”,着重对实在法进行逻辑分析而不作有关的价值判断,否认价值、道德与法律的必然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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