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
2011-08-15张百灵
山东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1期
□张百灵
中美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
□张百灵
中美两国都是将有关土壤保护的内容分散在多部法律中,但美国通过制定法律修正案填补了专门性立法的空白,对“棕色地块”进行了有效治理。由于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存在大量空白,故在立法模式上不宜采取法律修正案的方式,应该进行土壤污染防治专门性立法。在立法技术和立法内容上,美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明确的立法目的、详细的法律内容、完善的法律责任制度都给予我们诸多启示和借鉴。
棕色地块;土壤污染立法;立法模式;立法技术
近年来,土壤污染成为我国环境保护领域中不容忽视的新问题,但目前我国防治土壤污染的法律还非常欠缺,难以遏制土壤污染恶化的趋势。因此,进行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成为我国环境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相比之下,国外早在20世纪70年代就开始了土壤污染防治立法,许多国家和地区,例如美国、英国、加拿大、德国、日本、韩国以及我国的台湾地区均通过立法有效解决了土壤污染问题。在这些国家和地区中,美国的情况尤其值得关注,因为从名称上看,中美两国都没有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都是将有关土壤保护的内容分散在多部法律中,但美国却通过对法律的修正弥补了专门性立法的空白,进行了污染土壤的再开发利用。我国能否像美国一样通过法律的修正而不是制定专门性法律来解决土壤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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