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第三配置规避公共信用市场风险的隐性逻辑

2011-08-15严清华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2011年6期
关键词:契约隐性信任

严清华,程 垒

(武汉大学 经济与管理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公共信用,是在公共生活领域里特定个人或组织,在与作为泛利益相关群体的公众通过隐性契约或者不完全契约进行交往或交易过程中,获得公众信任,建立公共信誉的意愿、行为和绩效。公共信用作为一种一对多、点对面的交易方式,面临的不确定交易风险尤为突出。第三配置是市场配置和政府配置之外,由意识形态、伦理道德和习俗惯例等“软约束”力量对社会经济资源所进行的配置。由于公共信用的供给出自于供给主体的自愿行为,是供给者自觉履行不完全契约或隐性承诺的结果,因而政府监管和市场机制的配置方式均易出现“失灵”,而发挥第三配置“软约束”力量的调节和规范作用,则是在政府与市场双重失灵情况下规避公共信用市场风险的最有效途径与方式。

一、相关文献综述

“信用”是一个古老的话题,古今中外关于信用问题的研究和著述可谓浩如烟海。在西方,信用已经成为经济学、管理学、伦理学、心理学、社会学等学科共同关注的问题,并各自建立了日趋完整和严密的信用理论体系。在中国,古代儒家、墨家、法家以及其他诸子百家的信用思想,一直流传至今;近代,梁启超、何廉、陈光甫等学者和实业家对中国早期股份制企业的信用问题分别进行过探讨;建国以后,在马克思主义信用理论和西方信用理论的影响下,我国信用理论的发展也日趋成熟和完善,并呈现出跨学科、综合化的特点。

“公共信用”是一个比较新颖的课题,国内目前关于“公共信用”的研究成果还比较少见。总体来看,已有研究成果对“公共信用”的理解大致分这三类。第一类是从伦理学的角度,通过区别“私人生活领域”和“公共生活领域”来定义“公共信用”。胡启勇(2007)认为“公共信用”是一种在公共生活领域里存在的包含着公共生活伦理的公共精神。第二类是从社会学的角度把“公共信用”看作是“公共信任”。曲蓉(2011)概括了“公共信任”定义的四个层次:第一,对社会成员的一般信任;第二,对各种社会角色的信任;第三,对社会制度及其运行机制的信任;第四,对民主社会的一般价值的信任。她注意到公共不信任作为一种博弈策略的价值,因为弱势群体能够利用公共不信任取得话语权,以唤起公共部门的注意,平衡二者地位的悬殊差距。王青原(2005)把“公共信任”视作一种公共道德,认为这种公共道德是公共生活中公民在处理公共事务、公共关系和公共行为时必须遵守的普遍性要求和公共准则。他将信任和服从视为公共道德的结构性要求,认为信任从私域走向公域需要一种“默契和共识”,这种“默契和共识”来源于服从,在信任和服从的合力下才有可能形成公共性的社会结构。第三类是从经济学的角度来对“公共信用”进行全面的研究。严清华、高璇(2010)明确提出“公共信用”的概念,认为“公共信用是发生在公共生活领域的信用,是公共生活领域中特定个人或组织,在与作为泛利益相关群体的公众通过不完全契约或隐性契约进行交往或交易过程中,获得公众信任,建立公共信誉的意愿、行为和绩效”。从公共信用历史渊源的角度,他(她)们分析了信用形式从关系信用、契约信用到公共信用的演化路径,指出“公共信用”除了具有非竞争性与非排他性的公共品特征外,同时还具有非一般公共品的特殊性。

在国外,对“公共信用”的研究主要是从社会学的角度探讨“公共信任”问题。从现有文献资料来看,在社会资本的框架下研究“公共信任”问题,是社会学进行信任问题研究的主流。如Putnam(1993)对社会资本的定义是“社会组织的特征,如信任、规范和网络,它们能够通过促进合作来改善社会效益”。Woolcock(1998)认为社会资本意味着“信息、信任以及个人社会网络中的互动规范”。社会学者在描述社会资本时,都离不开“信任”、“网络”和“规范”等关键词,可见,公共生活空间(或者说“群体生活空间”)的“网络式信任”早就引起学者们的注意。最接近对“公共信任”问题进行直接探讨的是Fukuyama(1995),他曾明确提出过“团体信任”概念,他指出:“在一个社团之中,成员对彼此常态、诚实、合作行为的期待,基础是社团成员共同拥有的规范以及个体隶属于那个社团的角色”。“团体信任”概念实际上是从“团体”的层面或范围表达了公共信任的内涵。

随着各个学科研究领域的拓展和研究方法的创新,对“信用”的认识也不断深化,“信用”被视为一种特殊资源,被逐渐纳入到资源供给与需求的分析框架之内,对“信用”资源配置方式的研究进一步引起学界的广泛关注。传统的资源配置方式包括市场配置和政府配置,这是众所周知的,但是人们也越来越多地意识到,除了这两种最基本的配置方式以外,客观上还存在着习俗惯例、伦理道德和思想意识等第三种力量对社会经济资源发挥着重要的配置功能与作用。这种区别于市场配置和政府配置的第三种力量,被国内学界称为“第三配置”、“第三种调节方式”、“第三力量”,等等。关于“第三种调节方式”,最早明确提出这一概念的是厉以宁(1997)教授,他在《论习惯与道义调节》一文中指出除国家调节和市场调节外还有习惯与道义调节。自此以后,这种新颖的概念开始受到学界的广泛关注,周文岳(1997)的《浅谈社会主义道德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调节作用》,陈惠雄(1997)的《道德的经济管理功能》,李洪君(1998)的《经济运作中的第三种调节》,唐能赋(1998)的《注重市场经济、政治法律和伦理道德的制衡研究》等,都从不同的角度对它进行了研究。在国内的研究成果中,严清华、刘穷志(2001)的《第三配置及其路径依赖偏好》首次使用了“第三配置”的提法,并结合中国历史发展轨迹,分析了我国第三配置方式的路径依赖偏好。严清华、常庆欣、杜长征(2007)的《第三配置经济学研究刍议》则把第三配置经济学作为新兴的经济学学科,简要阐述了这一新兴学科的研究对象、研究内容、研究任务和研究方法,初步勾勒了一个较为清晰的学科范畴和学术研究框架。严清华等(2005)的《路径依赖、管理哲理与第三种调节方式研究》以路径依赖理论为切入点,以中国特有路径生成的传统管理哲理为理论平台,对中国特色的第三种调节方式进行了较为全面的理论探讨。严清华等(2006)的《马克思主义第三配置思想研究》从思想史的角度对中外马克思主义第三配置思想进行了系统的梳理与研究。

在国外,对“第三配置”的研究,主要以伦理道德、习俗和非正式制度的形式出现。如亚当·斯密(1759)在《道德情操论》一书中非常关注市场交换过程中的伦理道德问题,他认为道德是构建自由市场体系的基石;马克斯·韦伯(1920)在发表于20世纪初的《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中认为,代表新兴资产阶级利益的新教伦理,是推动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源动力,也是构建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文化底蕴和精神支撑;诺思(1993)在《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中提出经济增长有三大社会经济变量:产权、国家和意识形态,意识形态是决定经济增长的重要变量。康芒斯(1934)在《制度经济学》中也对习俗问题做过深入的探讨和研究,并分析指出原始人在既无市场又无政府的情况下,完全靠习俗、惯例、约定俗成的潜规则来配置社会经济资源;凡勃伦(1899)在《有闲阶级论》中提出制度本身是由“大多数人所普遍接受的固定的思想习俗”构成的,并分析了习惯、文化和制度如何塑造人类行为,以及人类行为的变化怎样影响经济。

综上所述,“公共信用”和“第三配置”都是很新颖的课题,学界对二者的已有研究大都是分别进行的,鲜有学者把二者直接结合起来,探讨二者之间的隐含逻辑和内在联系。严清华、蒋旭(2011)的《发挥公共信用供给中的第三配置功能》,从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层次初步探讨了第三配置在公共信用供给中发挥的不同功能;严清华、程锦晖(2010)的《公共信用供给的内在机制初探——基于第三配置视角》,提出第三配置能通过理性自律和理性依从的双核内在机制对公共信用的供给发挥更为直接和有效的作用。但迄今为止,还没有学者从第三配置规避公共信用市场风险的隐性逻辑角度进行过相关研究,本文则试图通过分析不完全契约和隐性承诺的内在本质,来探讨第三配置规避公共信用市场风险的隐性逻辑。

二、公共信用交易中的不完全契约

契约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契约是法律意义上的合同、合约或协议,指双方或者多方之间基于合作关系,在实现各自目标的过程中设定明确的权利和义务,并由法律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协议。广义的契约则超越了法律限定的范畴,并成为经济学和社会学的研究对象,具有泛化的特征。广义的契约关注的是所有的市场交易行为,无论长期的还是短期的,显性的还是隐性的,有形的还是无形的,单向性的还是多向性的,只要交易主体之间存在事实上的承诺或者约定,那么他们之间的关系都可以看做契约关系。

按照经济学的研究脉络,契约理论的发展经历了完全契约理论和不完全契约理论两个阶段。不完全契约理论是契约理论的分支,是在完全契约理论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也可以看做是完全契约理论的修正和衍生探索。标准的完全契约理论就是委托—代理理论,体现在经典的双边贸易模型中:若买方和卖方签订的契约中完全规定了卖方向买方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性能和特征,和买方向卖方支付的数额及形式,以及双方违约时的惩罚措施等,则此契约就是完全的。但是,由于人类理性的有限性,社会经济环境的不确定性,信息的不对称和不完全性以及个人逐利动机和道德危险的存在,致使人们所签订的任何契约都是不完全的。

契约的本质是要求人们共同信守交易中的承诺,通过实施承诺以获得预期利益。依据典型的委托—代理理论,契约的实施和执行离不开第三方的监督机制和惩罚机制。但是,随着契约交易范围的不断扩大(契约向公共领域的延伸),传统的契约交易逐渐演变成公共信用的交易,这种新型的信用交易模式体现出如下特征:(1)单向性。公共信用交易的过程明显地体现出单向性特征,因为公共信用的供给者面对的是作为泛利益相关者的公众。从交易过程来看,公共信用的供给过程是供给者的单方面行为,通过做出承诺——信守承诺——兑现承诺的行为方式获得公众的认可。(2)义务性。传统契约形式强调双方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但契约一旦进入公共领域便具有了新的特征。公共信用更多强调义务的履行,而不是权利的实现,这是由公共信用的单向性特征决定的。单向性特征强调的是在公共信用交易中供给者的义务性和主动性,因为以“特定组织和个人”身份存在的公共信用供给者,在大多数情况下具有一定的权威和社会地位,义务性体现的是维护公正和公平的一种社会责任和义务。(3)自愿性。与公共信用的义务性相对的是,公共信用的自愿性主要针对公众而言,公众有自始自终地选择接受或者不接受的权力,还可以自由选择在中途违约,因为公共契约根本就对公众没有任何约束力可言。

公共信用的单向性、义务性和自愿性特征表明公共信用的交易过程不适用于常规的委托—代理理论的分析框架。如果把公共信用交易双方之间的关系看成是契约关系的话,那么这种契约是典型的不完全契约。标准的委托—代理理论假定契约是完全的,然而现实中的契约是不完全的。契约的不完全性会导致事前的最优契约失效,当事人在面临被“敲竹杠”的风险时所做出的努力通常是无效的。公共信用交易过程中不完全契约存在的原因具有如下特殊性:(1)特别性和胁迫性。公共信用交易过程中的特别性,指的是交易双方事实上处于不平等的地位,而且在风险的承担上双方也不成比例。一方面,供给者在投入资源上占绝对比重(甚至完全由供给者投入),一旦失信,公共信用供给者不但需要承担前期投入,而且还面临更大的潜在损失(即很难重新获得来自公众的信任);另一方面,作为需求者,在资源上可以说是零投入(因为需求者只是被动地接受信息),公共信用“失信”带给需求者的损失就是前期由于“信任”供给者付出的相关成本。胁迫性主要是对供给者而言的,供给者对资源的完全投入和对风险的完全承担,使其一旦退出交易就会给整个契约的执行带来巨大的损失,所以承担较大风险的供给者实际上处于一种缺乏退出机制的被胁迫状态。(2)可塑性和道德风险。公共信用交易过程中的不完全契约在绝大部分情况下,只是呈现出事实上的契约关系(类似于法律术语中的“事实婚姻”),不具有形式要约的特点。因而,解释上的主观性和随意性极其容易出现在这种特殊的契约关系中。这种主观和随意,不论对于公共信用的供给者还是公众而言,都不可避免地造成道德风险,尤其是对于供给者而言,对违约行为的随意解释难免成为其逃避责任的借口,并给公众利益带来巨大的伤害,同时也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

不完全契约加大了交易的信用风险,特别是在公共信用的交易中。我国目前公共信用市场的不完全契约,一方面提高了发生契约纠纷的可能性和重新谈判的事后成本,从而大大增加了交易费用;另一方面使契约双方无法通过契约的最优设计,形成有效的监督与约束机制来规范行为主体的失信行为,使契约双方面临超常的信用风险,大大降低了公共信用市场的运作效率。

三、不完全契约中的隐性承诺

许多不完全契约经济学家,如哈特(Hart)、格罗斯曼(Grossman)、摩尔(Moore)、米尔格罗姆(Milgrom)、霍尔斯特罗姆(Holmstrom)和西格尔(Segal)等人,都是研究信息经济学的专家,他们认为:在信息博弈论的理论框架里,那种由标准的委托—代理模型解释的完全契约理论仅仅只是空中楼阁式的设想,不完全契约在现实交易中随处可见。公共信用交易就是以不完全契约形式存在的,它是一个自愿交易的过程,在风险承担方面处于劣势地位的公共信用供给者,往往通过对公众的隐性承诺来获得特定控制权(事前对履约行为的隐性承诺)和剩余控制权(事后对违约行为的合理辩解)。因而,在公共信用市场供给中,实际上存在一个不完全契约中的隐性承诺问题。

不完全契约中的隐性承诺,指的是契约参与人为减轻自己的风险负担和降低退出成本,通过暗示或默认等非明确手段表达履约意愿,以此获得另一方参与人信任的承诺方式。公共信用交易过程中的隐性承诺,就是公共信用供给者为了获得公众信任,借助非明确手段表达履约意愿,目的是为自己建立低成本的退出机制。公共信用交易中的隐性承诺者具有多元化特征,其主体包括政府、企业和具有社会影响力的公众人物。

政府对公众的隐性承诺具有典型的代表意义,它不仅表现在政治生活领域中,而且表现在经济活动过程中。以银行业为例,政府对银行业实际上存在一个隐含担保的问题,即政府对银行的竞争失败、经营损失甚至破产提供不言而喻的担保。这种情况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有不同程度的体现,在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历史背景下,这种情况体现得尤为突出。2000年的“债转股”事件即为政府实施隐性担保策略的最好例证。当时,政府组建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银行的不良资产,剥离国有商业银行对国有企业的不良债权,使债权转换成管理公司的股权,实际上是政府在其中充当了非常明显的隐含担保角色。再以证券市场为例,政府对证券市场也实际上存在一个隐性承诺的问题,体现在我国改革开放后早期股票市场上的一些制度安排上,如退市豁免制度和股权分置制度就明显地暗含着政府对相关利益者的隐性承诺。我国证券法及相关条例虽规定了上市公司的经营者有义务为股东创造财富,但却未就因经营不善而如何退市问题做出制度设计。现实的情况是,对于那些陷入亏损状态的企业,银行和政府通常会积极援助,帮其渡过难关。这种退市豁免制度降低了企业因为经营不善而退市的风险,事实上也暗含了对于投资者收益的底线担保。

企业对公众的隐性承诺体现在企业的声誉维护机制上,主要体现为企业在失去公共信用时对退出机制的制度安排和设计。以企业的品牌营销为例,大部分知名品牌企业在制定品牌营销战略过程中,倾向于建立一个在母品牌旗下设置若干子品牌的品牌体系,这种策略具有双重功用:一方面,利用子品牌对母企业不同类型资源进行合理配置;另一方面,避免某一子品牌的负面信息拖累母品牌和其他子品牌的品牌效应,或者说便于对风险进行分散化处理。在维护母品牌和子品牌的关系上,企业同样用隐性承诺对退出机制进行制度设计,在法律上,母品牌(或者说企业本身)毫无疑问地要对旗下每一子品牌负完全责任,但是一旦某一子品牌面临无法化解的市场风险时,母品牌(或者企业本身)便会毫不犹豫地选择放弃子品牌来维护母品牌的整体效应,这是企业利用隐性承诺,降低退出成本的特殊表现,是对隐性承诺的灵活运用。

公众人物对社会大众的隐性承诺相对于政府、企业的隐性承诺而言,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但本质上都隐含着共同的原理和机制:都通过隐性承诺来争取交易过程中的特定控制权(事前对履约行为的隐性承诺)和剩余控制权(事后对违约行为的合理辩解),以降低退出成本和违约风险。例如,某些具有公众效应的名人从事某些公开活动,比如为某产品做代言广告,那么他们的行动给公众传达的信息就是:他们是该产品的忠实用户,并且愿意为自己的代言负责。

无论政府、企业还是个人,隐性承诺的本质都是通过暗示或者默认等非明确手段来表达履约意愿,它是无法明示和固化的契约或合同,也就是说它是无法被法院或者第三方加以确证的。唯其如此,所以,政府配置的法律监管和市场配置的声誉机制在规范不完全契约过程中,都无法充分发挥作用,要想化解公共信用市场上不完全契约带来的风险,就必须以解决隐性承诺问题为突破口,借助意识形态、伦理道德和习俗惯例等第三配置“软约束”力量来规范公共信用供给者的供给行为。

四、隐性承诺中的第三配置内涵

人们已越来越多地注意到,在资源配置领域中,除市场配置和政府配置之外,客观上还存在着习俗惯例、伦理道德和思想意识等第三种力量对社会经济资源的配置,这种配置方式被称为“第三配置”。在公共信用资源配置过程中,公共信用市场上普遍存在的不完全契约决定了仅仅依靠市场和政府,很难约束公共信用交易双方的行为,尤其是公共信用的供给者,因为隐性承诺的存在为公共信用供给者的非正常退出提供了借口。“第三配置”对于隐性承诺的价值就在于,在公共信用供给者做出隐性承诺的背后,习俗惯例、伦理道德和思想意识等非强制因素为承诺者的隐性承诺行为提供了舆论和道义上的软约束力,这种软约束力显然不同于法律监管的强制力和市场机制的利益驱动力,但其作用却是内在的,它弥补了政府配置和市场配置这两种配置方式作用领域的空白。

一定的行为必然是由相应的动机引起的,这是行为学的铁律。要理解隐性承诺行为背后的动机,就必须考虑到人的理性因素与非理性因素。

先看理性因素。从动机的层面上分析隐性承诺行为,最容易得出的结论就是:隐性承诺行为源于理性的思考,即合理性动机。在通常情况下,契约参与者之所以偏好隐性承诺而忌讳明确承诺,原因就在于他们要对两种承诺的成本收益进行权衡和比较,然后才做出最有利于自己的选择。不言而喻的是,隐性承诺与明确承诺的最终收益虽无法确定,但一旦出现违约风险,前者比后者面临的损失要少得多。在这种情况下,第三配置发挥的作用具有两面性:(1)当违反隐性承诺的收益大于成本时,即惩罚的可能性相对于利益是微不足道的时候或者说惩罚大大少于收益时,第三配置发挥的是负作用,蓄意诈骗、隐瞒信息、虚假承诺等欺骗公众的行为就会大量产生。(2)当违反隐性承诺的成本大于收益时,即惩罚的成本足够大到让违约者警惕的时候,第三配置就会发挥正作用,公共信用供给者的社会责任感、诚信意识、履约习惯等,都会有充分的制度保证。这是在“理性人”假设条件下,对隐性承诺行为所做出的逻辑分析。

再看非理性因素。隐性承诺行为和任何一种其他的经济行为一样,并不可能完全由理性动机决定,它不可避免地要受到非理性因素的影响,这是因为完全被理性动机支配的经济行为所要求的信息及计算的容量大大超出了人们的能力,要对市场行为的所有方面都进行完全有意识的理性计算是不可能的。霍奇逊曾指出:“实际经济行为发生在制度范式的框架中,这一事实暗示了,这些与利益无关的动机因素在经济行为的决定过程中起着较大的作用。”在非理性因素的作用下,第三配置对隐性承诺的作用体现为:(1)承诺行为一旦有了伦理道德标准,那些对供给者具有巨大的利益诱惑,但伤害公众利益的非道德承诺就会被抛弃,此时的隐性承诺行为不再是单纯利益导向的经济行为,而是具有多元价值取向的供给行为。(2)第三配置中的习俗惯例在公共信用交易过程中体现为特定的商业惯例和行业规则,那些违背商业惯例和行业规则的隐性承诺行为破坏了公平竞争的交易秩序,在第三配置的作用下,这类隐性承诺势必会被否定和淘汰,那些遵守惯例和规则的隐性承诺提供者也会得到应有的尊重。(3)第三配置总体的作用是使隐性承诺显性化,或者说提高隐性承诺的履约效率。信用交易的核心在于信守约定,履行承诺,因此,不论对于信用交易过程中承诺是显性的还是隐性的,第三配置的最终目标都是通过习俗惯例、伦理道德和思想意识等“软力量”强化公共信用供给者的履约意识和履约行为。

综上所述,第三配置在公共信用市场上的独特功能体现在:第一,相对于显性承诺,隐性承诺增加了信用交易的灵活性。诚实守信本身就是道德品质的重要组成部分,道德和法律的互补作用就体现在道德的柔和性补充了法律的强制性,因此包含着隐性承诺的公共信用交易是离不开道德因素赋予的灵活性的。第二,相对于刚性契约,隐性契约节约了交易费用。建立在刚性契约基础之上的市场交易行为,保障刚性契约正常签订和履行需要花费巨大的信息交流成本和监督成本,而隐性契约正是因为受到在大量市场行为中存在的“共同意识”如习俗惯例、伦理道德和思想观念的制约,便可以大大节约交易成本。第三,相对于明文规定的“硬规则”,约定俗成的“软协议”为制度变迁提供了契机和便利。从制度经济学角度看,隐性承诺存在的一个重要意义是为制度变迁做好铺垫,尤其是针对作为公共信用重要供给者的政府而言,政府采用隐性承诺形式的好处是执政者早就在当期做好了未来进行制度变迁的准备。如果选择的是强制性制度变迁,那么违背前期制度设计的结果就必然会发生,由于政府背弃的是隐性承诺,所以失信成本较小,不至于完全丧失政府的公信力。

[1]陈惠雄.道德的经济管理功能[J].社会科学,1997,(7):50-53.

[2]陈志俊.不完全契约理论前沿述评[J].经济学动态,2000,(12):47-52.

[3][英]亚当·斯密.道德情操论[M].王秀莉等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8.

[4]高洁.论激励制度中的声誉和控制权分配[J].生产力研究,2004,(8):157-159.

[5]胡启勇.论公共生活中的公共信用构建[J],贵州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1):120-123.

[6][英]霍奇逊.现代制度主义经济学宣言[M].向以斌等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

[7][美]康芒斯.制度经济学(上)[M].于树生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

[8]李洪君.经济运作中的第三种调节[J].北方论丛,1998,(3):8-10.

[9]厉以宁.论习惯与道义调节[N].光明日报,1997-06-23:07.

[10][美]诺思.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M].杭行译,北京:格致出版社,2008.

[11][德]马克斯·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M].陈平译,西安: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

[12]谢杰斌.不完全契约理论及其在金融领域的应用[J].制度经济学研究,2007,(2):166-181.

[13]曲蓉.论公共信任:概念与性质[J].道德与文明,2011,(1):55-59.

[14]唐能赋.注重市场经济、政治法律和伦理道德的制衡研究[J].社会科学研究,1998,(3):51-54.

[15]王青原.信任与服从:公共道德的结构性要求[J].道德与文明,2005,(4):42-45.

[16]杨瑞龙,聂辉华.不完全契约理论:一个综述[J].经济研究,2006,(2):47-52.

[17]严清华,高璇.公共信用的历史渊源、价值发现与特征[N].光明日报,2010-12-03:07.

[18]严清华,常庆欣,杜长征.第三配置经济学研究刍议[J].经济评论,2007,(5):8-14.

[19]严清华,刘穷志.第三配置及其路径依赖偏好[J].武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3):297-301.

[20]严清华,蒋旭.发挥公共信用供给中的第三配置功能[N].光明日报,2011-02-27:07.

[21]严清华,刘穷志.信用的公共本质与有效提供[J].管理学家(学术版),2008,(3):281-303.

[22]严清华,程锦晖.公共信用供给的内在机制初探——基于第三配置视角[J].经济评论,2010,(6).

[23]严清华.路径依赖、管理哲理与第三种调节方式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

[24]严清华,等.马克思主义第三配置思想研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5][美]凡勃伦.有闲阶级论[M].蔡受百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

[26]周海冰,蒋殿春.政府隐性承诺与中国证券市场价格反应[J].南开经济研究,2005,(5):94-105.

[27]张嘉军.诉讼契约概念考析[J].河南社会科学,2009,(4):93-96.

[28]周文岳.浅谈社会主义道德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调节作用[J].理论导刊,1997,(10).

[29]陈付龙,等.公共意识与构建和谐社会[J].江西社会科学,2009,(7).

[30]Acemoglu,D.and Shimer,R.Holdups and Efficiency with Search Frictions[J].International Economic Review,1999,40(4),827-849.

[31]Bolton,P.and Whinston,M.Incomplete Contracts,Vertical Integration,and Supply Assurance[J].Review of Economic Studies,1993,60(1):121-148.

[32]Che,Y-K.and Hausch,D.Cooperative Investments and the Value of Contracting[J].American Economic Review,1999,89(2):125-147.

[33]Deutsch,M.Trust and Suspicion[J].The Journal of Conflict Resolution,1958,2:265-279.

[34]Fukuyama,F.Trust:the Social Virtues and the Creation of Prosperity[D].New York:Free Press,1995.

[35]Oliver,H.Incomplete Contracts and Public Ownership:Remarks,and an Application to Public2Private Partnerships[D].CMPO Working Paper Series,2002,No.03/61.

[36]Knack,S.and Keefer,P.Does Social Capital Have an Economic Payoff?A Cross-Country Investigation[J].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1997,112(4):1251-1288.

[37]Putnam,D.The prosperous community:social capital and public life[J].The American Prospect,1993,13(4):35-42.

[38]Stein,J.C.Internal Capital Markets and the Competion for Corporate Resoures[J].Review of Economic studies,1997,66:57-82.

[39]Bergstrom,T.C.Evolution of Social Behavior:Individual and Group Selection[J].The Journal of Economic Perspectives,2002,16(2):67-88.

[40]Tirrole,J.Incomplete Contracts:Where Do We Stand?[J].Econometrica,1999,67(4):741-781.

[41]Woolcock,M.Social capital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Toward a theoretical synthesis and policy framework[J].Theory and society,1998,27(2):151-208.

猜你喜欢

契约隐性信任
一纸契约保权益
隐性就业歧视的司法认定
新疆发现契约文书与中古西域的契约实践
嘤嘤嘤,人与人的信任在哪里……
解放医生与契约精神
刍议隐性采访
新闻报道隐性失实的四种表现
《项链》里的契约精神(上)
信任
隐性但可预防的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