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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越论”视角的宪政模式统一社会保障体系的构建

2011-08-15张丽伟宋飞

关键词:宪政社会保障统一

张丽伟,宋飞

(1.武汉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湖北武汉430072;2.聊城大学管理学院,山东聊城252059)

“跨越论”视角的宪政模式统一社会保障体系的构建

张丽伟1,宋飞2

(1.武汉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湖北武汉430072;2.聊城大学管理学院,山东聊城252059)

随着社会转型进入深刻而全面的阶段,生产力和生产方式的变革、宪政理念的发展等均提出了构建统一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只有坚持马克思人本思想,以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为终极价值追求,创建符合社会历史发展规律和社会保障自身发展规律的社会保障新模式——“宪政社会保障”模式,保障公民享有平等的社会保障权,我国才能抓住历史机遇,实现马克思“跨越论”意义上的历史跨越。

跨越论;宪政理论;马克思人本思想

一、构建统一社会保障体系的理念

(一)“跨越论”思想的理论内涵及其方法论

1881年,马克思在给俄国社会活动家查苏利奇的复信中提出,在一定历史条件下,“俄国可以不通过资本主义制度的卡夫丁峡谷”的思想,即“跨越论”思想。

1.“跨越论”坚持辩证唯物主义

“跨越论”以唯物辩证法否定了机械决定论,完善了唯物史观。根据“跨越论”思想,在经济文化发展落后国家和地区完全可能出现一种不同于同时代相同生产力发展水平下的社会形态,他们也不必去重走相对发达的国家曾经走过的轨迹。如列宁所说,“世界历史发展的一般规律,不仅丝毫不排斥个别发展阶段在发展形式或顺序上表现了特殊性,反而以此为前提的。”[1]

2.“跨越论”体现了马克思人本思想

马克思把人类的解放和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作为自己毕生研究的主题和为之奋斗的崇高理想,这是包括“跨越论”思想在内的马克思社会发展理论的出发点和归宿。如果我们能够认清这一点,把人本身的发展作为衡量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最终尺度,就能够释放社会生产力,推动历史进程的强大力量,并以此“减轻和缩短分娩的阵痛”。

3.“跨越论”的方法论意义

“跨越论”提出了实现跨越的条件与方法,为落后国家走出一条非资本主义道路提供了理论基础。“跨越论”有其特定的历史条件,即俄国存在欧洲仅有的“广泛地在全国范围内保存下来”的农村公社,同时,“跨越”还必须建立在俄国革命“成为西方无产阶级革命的信号而双方互相补充”的基础上。

因而,“跨越论”思想应该成为包括构建统一社会保障在内的一切社会行动的根本理念。

(二)宪政内涵及其基本理念

宪政以宪法为前提,民主政治为核心,法治为基石,人权保障为目的,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为终极价值追求的政治形态和政治过程。这是积极宪政,即通过“发挥政治权力的能动性,实现包括公民权利的保障在内的普遍社会正义”,而非一味限权以致国家“无法真正保证个人自由与社会正义的实现、甚至可能面对个人自由在‘公平竞争’的幌子下受到侵犯而无能为力”的消极宪政[2]。

宪政的基本理念可以归结为:

1.人民主权

宪政的前提是有充分体现人民意志的宪法,这表明宪政理念的核心在于人民主权。国家(政府)根据宪法获得人民授权,但人民依然是权力所有者,有权参与社会公共事务,这也是民主政治的要义。作为人民主权的逻辑延伸,保障人权和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成为宪政的归宿。

2.权力有限

宪政的核心是国家权力严格依照宪法来产生和运行,同时必须通过分权制衡得到有效的限制。作为积极宪政的必要内容,政府应该是有效和有为的,即应该承担责任。

3.法治治理

法治是宪政的基石,只有通过宪法确立一种以法治为基础的政治体制和社会运行机制,这样才能确保宪政的实施及其目标的实现,没有法治作基础,就不可能产生实质意义上的宪政。

二、统一社会保障体系的目标模式

(一)统一社会保障体系目标模式的设计

1.“跨越论”思想对中国构建统一社会保障体系的指导意义

“跨越论”思想对中国统一社会保障体系的构建是十分重要的,“建立了政治经济学意义上的社会保障制度就建成了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和社会制度”[3]。“跨越论”思想不仅从世界观,而且从方法论上对中国统一社会保障体系的构建提供指导:

第一,“跨越论”揭示了社会发展的特殊性,从而否定了机械决定论,这有助于破除社会保障建设中对“规律”的迷信。社会保障基金来源于社会总产品的部分扣除,其实质是社会财富的再分配,因而社会保障体现为一种生产关系。作为具体生产关系的社会保障,自然也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特殊性,在统一社会保障体系构建过程中,应该坚持辩证唯物主义,一味强调所谓的“规律”就难免会陷入机械决定论。

第二,以“跨越论”蕴含的人本思想指导社会保障建设。纵观发达国家社会保障的统一过程,大都以牺牲国民现实利益为代价。社会保障应该摆脱工具主义倾向,作为独立的社会政策,真正以实现人的发展为政策出发点和归宿,而非缓解社会矛盾、控制社会手段和服务于经济发展的工具。

第三,“跨越论”提出的跨越的条件和方法对社会保障的指导意义。社会保障的统一度、完善度、保障度是促进生产力发展和生产方式变革的关键。在生产力允许的条件下,尽可能提高社会保障的社会化水平,提高社会保障的统一程度,否则就会阻碍社会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因此,目标模式应该是高统一度的,直至实行全国统一。

2.以宪政理念设计统一社会保障体系的目标模式

作为统一社会保障体系目标模式的制度设计理念,宪政主要从人权保障、政府责任、依法行政、民主决策、权力制衡等角度为目标模式的设计提供理论支持。

首先,以宪法保障公民社会保障权。社会保障被视为一项基本人权和宪法权利,无论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无论是在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还是在非国有企业工作,抑或是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其他劳动,所有公民都应当平等地享有宪法赋予的社会保障权。

其次,以宪政确定国家为社会保障的责任主体。国家有责任采取各种措施,保障包括社会保障权在内的基本人权,以至于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在我国,国家管理着全民财富,其责任自然包括承担社会保障所需资金。

再次,以宪政限制政府权力,确保公民的参与权和监督权。社会保障事务的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等相分离的,决策应该实行民主决策,社会保障决策只能由普选产生的国家权力机关行使,政府部门及其他机构予以执行,同时接受司法部门、专门的社会保障监督机构及社会的监督。

最后,将社会保障纳入法治轨道。社会保障作为一项基本权利,必然要通过法律的具体化来保障其实现,这是宪政的必然要求;同时,社会保障是一个复杂的制度体系,其实施有诸多环节,涉及多个部门系统,必然需要法律规范。

(二)宪政社会保障的制度设计

统一社会保障体系的制度设计,即在上述理念指导下,确定宪政社会保障模式的结构框架、基本内容和运行机制。

1.结构框架和基本内容

与其他社会保障模式相似,宪政社会保障模式分为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三大子系统,以养老保障、健康保障、就业保障、住房保障、教育保障为主要内容。宪政社会保障模式以社会福利为主体,以社会保险和社会救济为两翼;各子系统不再按照地域、职业等分割为不同的制度,而是完全统一的。

2.运作机制

(1)决策与管理机制。宪政理念是宪政社会保障模式的制度设计理念,这决定了其决策主体只能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同时,既然宪政社会保障模式从根本上是由生产社会化提出的要求,是依据宪政理念设计的,为确保“跨越”和保障公民社会保障权,其管理与执行主体是中央政府。

(2)实施机制。为确保社会保障的统一性,有利于劳动力资源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保障公民自由迁徙权,宪政社会保障的实施必然要建立在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信息平台基础上,实现缴费、经办和待遇给付的统一运行。

(3)保障机制。宪政社会保障(社会保障主义)模式将社会保障上升为宪政根本的高度,作为国家意志得以贯彻执行,那么其首要的保障机制必然是以宪法为基础的法律保障体系。

三、构建宪政社会保障的行动方案

(一)农村社会社会保障制度的构建与改革

农村与城镇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应该是以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全统一和宪政社会保障模式为改革目标,之所以采取双轨并行改革、最后统筹的方式,就是为了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促进社会生产方式的变革。

1.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构建

无论是先前的农村养老保险,还是当前试点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本质都是自我储蓄模式。为农村居民建立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就应一步到位,建立全国统一的、非缴费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

2.改革农村医疗保障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质是集体保障,甚至在某种程度上是商业保险式的,改革的方向应该是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统筹层次,增加政府投入,改集体保障为社会保障。

3.农村社会救助与社会福利

在社会保障体系完全统一即宪政社会保障模式正式建立以前,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必须得到重视,即切实保障符合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同时,应当区分农村社会救助与社会福利,保障农村居民的社会福利需求。

(二)城镇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

随着事业单位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推进,以及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实施,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已经形成了四元结构。显然,上述改革有其合理的一面,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的实施,这为全国统一、全民共享的社会保障体系的构建奠定了基础;也有失误存在,虽然事业单位社会保障改革的目标是建立与城镇职工相似的保障模式,但却事实上形成了独立一元,而与此同时,公务员社会保障改革却未被提上日程,这显然不利于社会保障体系的统一,与宪政社会保障的理念也是相违背的。

(三)推动配套制度改革,为统一社会保障体系创造条件

1.推动城市化进程,促进城乡统一

统一社会保障体系的构建以社会转型为总体背景,是生产社会化提出的根本要求,宪政社会保障模式以“跨越论”为指导,那么在统一社会保障体系过程中,推进工业化、城市化就是题中之义。

土地制度作为社会的基本制度之一,从很大程度上制约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决定着社会发展的形态,当前更成为推进城市化和城乡一体化的主要障碍。土地流转的推进,为这一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契机,然而当前以不动摇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为前提的政策,延误了问题的解决,根据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和我国实现“跨越”的客观要求,农村土地应以国有化为目标,实现与城市土地制度的同一。

此外,打破处于凝固状态的户籍制度,改而实行人口登记制度,为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创造条件;改革住房制度,为进城务工人员提供住房保障,以利于人口向城镇转移。只有如此,才能推进城市化进程,并最终实现城乡一体化。

2.推进行政体制改革,打破社会保障的区域限制

当前我国社会保障的不平衡性,不仅体现在身份之间,还体现在地区之间。因而,应当减小地方政府的权力,将包括社会保障领域的决策和管理权力收归中央,建立隶属于中央政府的、实行垂直管理的全国社会保障事务管理机构。

3.改革国有资本利润分配方式

我国市场经济以大部分利润被社会占有为起点,即绝大部分社会资本已经归全民所有,社会主义全民资产能够带来巨大的利润,以国有资本的形式存在。因而,中国的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上不是一无所有的劳动者,而是巨额全民资产的主人,既然在改革之初全民资产没有量化到个人,那么这些资产理所当然地是他们安身立命的社会保障资金。

[1]列宁.列宁全集(第4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370.

[2]殷啸虎.积极宪政与当代中国宪政发展的路径选择[J].法学,2009,(5).

[3]刘福垣.社会保障主义宣言[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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