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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驰名商标权的滥用及解决途径

2011-08-15解连峰

关键词:商号商标权权利

解连峰

(哈尔滨工程大学人文和社会科学学院,哈尔滨150010)

试论驰名商标权的滥用及解决途径

解连峰

(哈尔滨工程大学人文和社会科学学院,哈尔滨150010)

驰名商标已日益为人们所关注,人们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意识也不断增强。然而,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往往会助长商标权所有人对其所拥有的权利的滥用,驰名商标滥用的实质是商标所有人损害他人和公众的合法权益的一种不正当竞争。目前,我国对驰名商标权利滥用的立法规制亟待加强。

权利滥用;驰名商标;解决途径

商标是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记[1]206,而伴随市场经济产生的驰名商标,除了具备普通商标识别作用的自然属性以外,还同时具有了表彰作用的社会属性。某种程度上,消费者通过使用驰名商标的产品或者接受驰名商标的服务能间接的向别人展示其独特的身份和地位。随着我国加入WTO,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驰名商标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

驰名商标是指经过长期使用,在市场上享有较高信誉,并为公众所熟知的商标[1]220。驰名商标是商品经济发展和成熟的产物,它不仅发挥商标识别出处的基本功能,而且是企业巨大的无形财产,具有识别和财产的双重价值[2]。驰名商标作为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其知名度高、信誉好、识别性强的的背后凝结着商品生产者、经营者以及服务提供者大量的智慧与辛劳,为所有者带来更多的经济利益和更大的竞争优势,是非常宝贵的无形资产,具有重要的商业价值。然而,正是由于驰名商标这种商业价值,使得它成为商标侵权者的首选目标。假冒驰名商标造成消费者受骗上当,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因此,驰名商标的保护受到了社会各界以及立法和司法的重视。驰名商标虽然需要得到特殊的保护,但是也应该有一个合理的界限,否则就存在被滥用的可能性,进而对社会公众的利益造成损害。驰名商标权滥用是指驰名商标所有人在行使其权利时超越了法律规定的范围而损及别人的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权利滥用”的实质是权利人不适当地扩张其所享有的权利。权利滥用的主体是正在行使权利的权利人;客体是社会的、国家的、集体的或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主观方面是权利人存在故意的心理状态;客观方面是有危害他人权利和利益后果的行为。为防止权利的滥用,任何权利都要受到一定的限制[3]。驰名商标被国家工商局或法院认定的越来越多,驰名商标滥用的现象也越来越多,其实质是商标所有人损害他人和公众的合法权益的一种不正当竞争。

一、驰名商标权滥用行为的主要表现

(一)将驰名商标滥用于商业宣传

为了实现驰名商标所带来的商业化利益,市场中拥有驰名商标的经营者通常将其滥用于产品广告宣传。目前,市场标有“驰名商标”字样的产品随处可见,企业召开新闻发布会,在报纸、电视上花天价做广告也屡见不鲜。人们也越发感觉身边称得上“驰名商标”的商品越来越多,驰名商标泛滥成灾,一些不为消费者熟知甚至是闻所未闻的商品一下就“驰名”了。在宣传驰名商标时,有些企业并不标明其驰名商标的使用范围,而是笼统的标明“某某商标——中国驰名商标”。除了有的经营者为了宣传产品在产品的外包装和广告宣传上用吸引人眼球的方式标注和强调,更有“高明”者为了打开产品市场而将驰名商标字样标注在其开发的新产品上。例如,“格兰仕”因微波炉而驰名,但该商标所有人又将该商标用于其新生产的空调上[4]。为了产品的长远销路,更多的驰名商标所有人甚至长期在其产品或广告上标注“中国驰名商标”字样,使驰名商标终身化。国家设立驰名商标保护制度是为了对符合驰名商标条件的商标给予较之一般商标更为特殊的保护,这是我国建立驰名商标认定制度的立法本意。而不是为了宣传产品,驰名商标的认定必须符合《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4条规定的5个条件,该企业的某种产品符合驰名商标的标准,并不能说明其他产品特别是新产品符合驰名商标的标准。国家工商局在2003年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中强调驰名商标只能“被动认定”,个案有效。这说明驰名商标不能终身拥有,一旦该商标所有人超期在产品上使用“中国驰名商标”字样,就构成对驰名商标权的滥用,理应受到处罚。

(二)滥用诉权非法维权的商标行为

一般来说,恶意诉讼是指当事人利用诉讼为自己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如果经营者试图通过商标权诉讼或者商标权异议来败坏竞争对手的产品名声,以提高自己产品的知名度或者企图使自己的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那么这种行为就可以视为广义的恶意诉讼行为。我国目前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是采取“被动认定,个案处理”的原则,即一般情况下,如果没有侵权,就不会启动驰名商标的认定程序。“短短一个多月,温州市3家企业通过司法途径获得了中国驰名商标认定,其中两家已经拿到中国驰名商标称号。据悉,温州市现有19只中国驰名商标,其中8只是通过司法途径获得的。”“温州企业热衷于向驰名商标冲刺是企业品牌意识增强、创牌热情高涨的见证。”但是如此多的通过诉讼获得驰名商标的行为使人产生了仅为认定而认定,甚至借此炒作扬名的忧虑。根据中国现行的认定程序,如果没有遇到侵权诉讼,就不会启动驰名商标的认定程序,在进入诉讼程序之前,任何商标均是普通商标。即任何商标要想作为驰名商标受到保护,必须要涉及权属纠纷或侵权事件。这样就导致了一些企业为了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蓄意地制造商标侵权事件,结果就演变成了企业滥用诉权的不正当竞争现象。与工商部门的行政认定相比,司法认定在时间上享有优势,费用上也相对较低。行政程序申请驰名商标一般需要一至两年,而司法认定的法定审理期限是6个月。因此一旦立案,一场官司打下来,一般只需半年到一年就能有结果。于是这种比较隐蔽的滥用权利,把认定的驰名商标当做一棵“摇钱树”的行为越来越多。

(三)限制他人的合理使用权

许多企业认为,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后,任何人无论在哪一个商标类别里都不得使用与自己商标相同、相类似的中文、英文或者拼音商标,也不得使用字号。其实这是对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误解,也限制了别人的合理使用。驰名商标权人为了维持驰名商标为其带来的巨大经济利益,通常会滥用驰名商标专用权,限制他人对驰名商标的合理使用。驰名商标的合理使用是商标权限制的核心内容,是指在某些情况下,他人善意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的标记,不会引起混淆或误认,就不构成对商标权的侵犯,商标权人不能以商标专用权排除他人的这种使用。限制他人的驰名商标合理使用行为主要包括:1.限制驰名商标的非商业性使用权。驰名商标的保护应当遵循一个原则,不应排除他人的合理使用。在某些情况下,他人善意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的标记,不会引起混淆或误认,就不构成对商标权的侵犯,商标权人不能以商标专用权排除他人的这种使用。2.限制他人的指示性用语使用。除少数臆造词构成的商标外,大部分商标都是由普通词汇乃至叙述性词汇构成,商标的注册不能妨碍在一般的叙述意义上对这些词汇的使用,也不能限制人们为实现指示商品或服务的用途而使用他人商标,否则消费者知情权就将受到威胁。《发展中国家商标、商号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示范法》第19条规定:“商标注册不赋予其注册所有人权利,以阻止第三人善意地使用其名称、地址、假名、地名或真实指示其商品或服务的种类、质量、数量、用途、价值、产地、生产日期或提供时间,只要这种使用局限在单纯的指示或说明,并且不可能就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误导公众。”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9条也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有权人无权禁止他人使用。这些规定都旨在平衡商标权人和公众的利益,防止前者滥用驰名商标权。

(四)利用后驰名的商标对抗在先注册的商标

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不能侵害他人的在先权利,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如果只是关注于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而没有顾及其他商标权人的利益,将有失法律的公平、公正。在先注册的、善意的、不会引起公众混淆的商标、商号或域名,只要注册人是善意的,并且该商标的组成和后驰名的商标并不相似,在先的商标权就是合法的。驰名商标特别是注册驰名商标一经认定,可以对抗恶意注册的、容易引起公众混淆的商标、商号或域名,但在该商标驰名之前在不相同或不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注册同一商标,是商标法所允许的。与以上情况类似,善意的在先注册的商号或域名也可能存在。这些在先使用的商标、商号或域名是合法取得的,后驰名的注册商标如果一概认为与之相冲突的商标、商号或域名都构成侵权,对之请求予以撤销,是既不合法也不合理的,因为法律除了保护驰名商标之外,也保护商标、商号和域名的在先、善意的注册权。

二、驰名商标权滥用行为的解决途径

(一)限制或禁止将驰名商标作商业性广告使用

驰名商标受到保护的原因是商标达到了一定的公众知晓度,形成了巨大的无形资产,为了防止这种无形资产受到侵害而对其进行保护。认定驰名商标的立法本意是为了保护驰名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商标侵权。但是驰名商标并不是一种荣誉称号,也不是商业界用来评价某商标知名度的级别称谓,而是在发生商标侵权纠纷后,需要对所涉商标的知名情况进行判断以推动纠纷的解决时出现的法律概念。驰名商标是一种客观存在和客观事实,商标的驰名度是空间、时间、行业的复合函数,是一种动态的暂态概念,可能因时、因地、因行业而变化。驰名商标的保护是基于对某特定的空间、时间、行业三维座标系上某一点的暂态保护。商标驰名并不代表国家会一直承认这个商标是驰名商标,很有可能在一段时间以后,该商标不再具备驰名商标的条件。但是有的企业却在认定之后一直宣称自己是驰名商标,这是对政府认可权威的利用,对顾客的误导,与国家认定驰名商标的目的背道而驰。因此,在驰名商标空前商业化的今天,应明确:保护驰名商标的本意主要是为防止商标侵权,同时要着重强调驰名商标的法律意义,严格遵守驰名商标的“个案认定”原则,规定合理的保护期限;此外还要严格限制或禁止将驰名商标用于产品的宣传促销,禁止经营者将驰名商标字样在其产品的包装和宣传广告上标注及使用,以回归驰名商标的本来含义,而不是利用“驰名商标”这一名声去获得公众的认可和占有市场,不能本末倒置。所以有必要限制或禁止将驰名商标作商业性广告使用,并对这类行为实施适当的行政性处罚。

(二)建立规制滥用诉权制度

蓄意制造驰名商标侵权的恶意诉讼行为其实质是试图通过合法的诉讼形式来实现非法的目的,是很多企业认为能获得驰名商标的捷径,而这也是阻止竞争对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这样的行为既是对驰名商标认定制度法律权威的挑战,又危害了市场竞争的秩序。随着越来越多的企业通过恶意诉讼来获得驰名商标,我们必须更加重视这一行为。在国外大都有规制滥用诉权的制度,并规定滥用诉权反赔。为此,我国有学者呼吁建立相关制度,以免出现驰名商标所有人动辄起诉别人侵权的现象,或者出现相对人受到损害也无法得到法律救济的结果。

(三)保护他人对驰名商标的合理使用权

商标合理使用越来越被各国和地区所认识并反映在有关立法中。例如,日本1991年修改《商标法》时规定了以下限制:(1)他人以正常方式使用自己的肖像、姓名、名称、雅号、艺名、笔名;(2)他人以正常方式表示该商品或服务或类似商品、服务的普通名称、产地、销售地、质量、原料、性能、用途、形状、价格等;(3)他人以正常方式对商品或服务所作的说明。只要在上述情况下的使用都是善意的和正当的。由于驰名商标比一般的商标享有更多的专用权,因此从立法上保护商标的合理使用对于防止驰名商标专用权的滥用有着重要意义,他人对驰名商标的合理使用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商标执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善意地使用自己的名称或者地址,或者善意地说明商品或者服务的性质或者属性,尤其是说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用途、地理来源、种类、价格及其日期的行为不属于商标侵权行为。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9条也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有权人无权禁止他人使用。因此,我们要控制侵犯他人合理使用权的驰名商标权利滥用行为,首先应当完善的是关于驰名商标合理使用的规定。就我国而言,对于合理使用的认定原则,应当从两个方面去考虑:(1)使用人主观上应是善意的,即这种使用是出于正常需要,而非为不正当竞争之目的;(2)从客观上看,这种使用不会造成混淆或误认,不妨害商标权人的商标专用权。

(四)完善立法,建立合理的先用权保护制度

为了有效控制驰名商标权的滥用行为,解决相关的权利冲突,我国应采纳为各国普遍承认的最基本原则——在先使用原则。所谓在先使用原则是指在知识产权发生冲突时,保护获得权利在先的知识产权的规则,即谁先取得知识产权,就先保护谁。在先原则同样是商业标志权利冲突的解决机制,即在商业标志发生冲突时,首先保护的或者应当受保护的是在先合法取得商业标志权利者的商业标志权利。法律不仅要保护商标的先用权,也应对善意的商号、企业名称及域名的先用权作出规定,以便司法、行政机关在处理有关的纠纷、诉讼时,有法可依,具体情况具体对待,不会因保护一种先用权而损害了另一种依法取得的权利,真正实现法律的公平、公正。对于在先使用的商号、企业名称及域名,善意使用但确实必须撤销的,可建立适当的补偿制度,让驰名商标所有人给予在先使用人一定的经济补偿。目前我国要完善商标使用在先权方面的立法,建立更为合理的先用权保护制度,使先用权保护方面的规定更具有现实操作性。

总之,法律不但应对占据较高起点的驰名商标提供高于普通商标的特殊保护,并使驰名商标“特权”能够有效行使,而且还应当平衡驰名商标权人与社会公众、消费者和其他市场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把禁止驰名商标权利滥用的相关内容写进法律。驰名商标保护的初衷是防止市场主体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非法利用或者无偿占有他人已经取得的知名度和商誉,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也不能背离这一原则。

[1]吴汉东,等.知识产权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2]李冬梅.知识产权法原理[M].大连: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2002:262.

[3]王先林.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92.

[4]杜仲霞.驰名商标权利滥用及其法律规制[J].安徽农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3).

[责任编辑:刘晓慧]

The Abuse of Well-known Trademark Rights and Its Legal Solutions

XIE Lian-feng

People have paid more and more attention on the Well-known trademarks and the protection sense of well-known trademarks also has been enhanced.However,to trademark owners,the special protection of well-known trademarks will encourage their right's abuse.After analyzing different cases of abusing well-known trademark,the paper gives some advice on how to settle these questions.

well-known trademark;abuse of rights;solutions

DF523.3

A

1008-7966(2011)01-0098-03

2010-11-25

解连峰(1978-),男,黑龙江海伦人,2009级经济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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