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增定背景下的警察法学解构与重构
2011-08-15孙振雷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1年6期
孙振雷
(河南警察学院,河南郑州450046)
学科增定背景下的警察法学解构与重构
孙振雷
(河南警察学院,河南郑州450046)
多年来,我国警察法学研究进路虽时有调整但学科发展亦日趋繁荣。在公安学(警察学)已确定为法学门类下一级学科的前提下,警察法学归属于法学和公安学(警察学)的二级交叉学科独立生存和发展,既体现了学科的历史传承性,又为自身发展打下了坚实基础,拓展了发展空间。按照这样的学科定位,警察法学的研究对象应当界定为警察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就学科体系而言,警察法学应当包括警察法学基础理论、警察组织法等七部分内容。
警察法学;警察法学研究对象;警察法学学科体系
2011年4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颁布新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公安学(警察学)被增定为法学学科门类下的一级学科,多年来学术界关于公安学(警察学)学科定位的争议终于尘埃落定。但是,随之而来的学科建设问题成为学术界紧迫而又必须面临的基础性问题。借此机会,笔者着重谈谈其中的警察法学学科建设问题,期望对法学和公安学(警察学)学科发展有所裨益。
一、警察法学研究进路的不断调整与日趋科学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面临复杂的治安形势,警察立法渐进发达,但警察法学研究在整个法学研究薄弱的情况下明显欠发达。新中国真正的警察法学研究应当说肇始于上世纪的80年代。有两个标志性学术事件大体可以说明当时的研究情况:第一个事件是1988年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公安法规常识》的问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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