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退出核能利用的法律框架
2011-08-15李升
李 升
(中北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山西太原 030051)
德国退出核能利用的法律框架
李 升
(中北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山西太原 030051)
本文首先回顾了起源于上个世纪七十年代的全球反核运动,从而阐明了德国退出核能的历史渊源。进而简要介绍了核能在德国能源结构中的地位与核能利用的现状。通过分析德国政府与核电企业签署的《关于逐步退出核能利用的协议》以及2002年的《原子能法修订法》的相关条款,特别是结合了RWE公司转让发电量一案,理清了德国退出核能的立法脉络与框架。最后,文章还对德国退出核能利用的最新进展作出了述评。
核能;德国核电;原子能法
一、反核运动
核能投入民用始于上世纪五十年代中期。①如前苏联的Obninsk核电站(1954)与英国的Calder Hall核电站(1956)。核能发电曾一度被认为是安全、经济和环保的能源利用方式。然而,在上世纪七十年代的反核能运动中,核电利用受到了质疑。②参见:Bernard Leonard Cohen:The Nuclear Energy Option:An Alternative for the 90’s,Plenum Publishing Corporation,New York 1990。首先,核电厂的反应器内有大量的放射性物质,如果在事故中释放到外界环境,会对生态及民众造成伤害。其次,核能电厂会产生高低阶放射性废料,或者是使用过之核燃料,虽然所占体积不大,却具有极强烈的放射性,而且其半衰期长达数万年。甚至在几十万年后,这些核废料还能伤害人类和环境。1979年3月28日三英里岛核电站事故与1986年4月26日切尔诺贝利核泄漏事故更是印证了人们的担忧。在此之后,世界很多国家都停止了兴建核电站。在德国,1989以来未兴建任何经营性核反应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