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促进法存在的双重矛盾及其破解
2011-08-15黄明欣
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1期
黄明欣
(湖南大学 法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1)
民办教育促进法存在的双重矛盾及其破解
黄明欣
(湖南大学 法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1)
我国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存在着促进与歧视并存、营利性与公益性矛盾之争的双重矛盾,这种格局导致立法之“促进”目的不能实现。为破解这双重矛盾,应消除歧视,将民办教育改称为私立教育,并区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种类型,不同类型实行不同促进政策、不同规制手段。承认所有的私立教育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公益性,而营利性教育是教育产业的运作方式之一,公益性与非营利性不能互为因果关系,是属于两个层面上的办学表现,二者本身不存在矛盾。
民办教育;促进;歧视;营利性;公益性
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的民办教育得到了快速发展,不仅增加了教育的供给,满足了教育的多样化需求,还在弥补财政支出不足、促进公办学校提高办学效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民办教育在我国教育体系中的地位也日渐受到重视,其地位也由“对公办教育的补充”而逐渐转变为“与公办教育并重”。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促法》)更是无论从名称上还是从具体条文中都体现了国家对民办教育的扶持和鼓励。但是,囿于这部立法本身存在的双重矛盾,导致该法的实施效果不尽人意,促进的立法意图不仅未能实现,还使得本应发挥优势的民办教育却成为举办者冲动敛财的捷径,极大的侵害了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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