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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水资源的多主体共同治理

2011-08-15马友华

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1期
关键词:主体

杨 宇,马友华

(1.安徽农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安徽合肥 230036;2.安徽农业大学资源与环境学院,安徽合肥 230036)

●能源与环境问题研究

论我国水资源的多主体共同治理

杨 宇1,马友华2

(1.安徽农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安徽合肥 230036;2.安徽农业大学资源与环境学院,安徽合肥 230036)

我国传统的公共资源管理模式将水资源的控制权置于公共领域,各级政府是水资源唯一的监管主体。随着水资源供给不足的问题日益严重,人们开始对这种单一主体的行政管理模式提出质疑。笔者首先从水资源的国家所有权性质、公共物品属性等方面论述了政府作为水资源治理主体的必要性,然后针对现行管理体制中存在的政府管制太多、民众参与不足等问题,提出政府应当适度放权,可以通过产权契约安排将部分水资源的管理权交给社会和市场来行使,实现水资源的多主体共同治理。

水资源;监管主体;共同治理

长期以来,政府是我国提供公共产品、管理公共资源和做出公共决策的唯一主体,水资源作为公共资源,它的产权设计和公共物品属性使得它的控制权一直被置于公共领域,由政府进行分配、利用和开发。随着人口的增长和经济的发展,我国水资源的供给明显不足,而水资源空间分布不平衡、利用率低、水体污染严重又加剧了这种短缺情况。人们开始对我国现行的水资源行政管理模式提出质疑,甚至有人提出,是否可以将水资源的管理权交给市场,由市场机制来实现有效供给和优化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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