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艾滋病感染者就业歧视产生的主要原因
2011-08-15田莉姝张媛惠
湖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1年3期
关键词:法律
田莉姝,张媛惠
(贵州大学法学院,贵州贵阳 550025)
我国艾滋病感染者就业歧视产生的主要原因
田莉姝,张媛惠*
(贵州大学法学院,贵州贵阳 550025)
在我国,艾滋病感染者遭遇就业歧视的主要原因在法律层面上是由于法出多门、立法层次较低、内容不完善、法律可操作性不强、执法监督力度不够,从而法律不能充分保障艾滋病感染者的就业权利;在社会层面上,由于人们缺乏对艾滋病的正确认识,对艾滋病及其感染者心存疑虑和恐惧,因而表现出对艾滋病感染者的排斥和歧视。
艾滋病感染者;就业歧视;原因
我国从1985年报告了第一例保障艾滋病病例以来,艾滋病疫情逐年漫延,艾滋病感染者的人数在增加。我国政府近年来一直关注并致力于解决艾滋病感染者平等就业的问题,为此国家先后出台了《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以及一系列行政法规。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艾滋病感染者就业遭遇种种阻力和困扰是不争的事实,近期发生在的二起案件更是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2010年,大学应届毕业生小吴应聘安徽省安庆市教育局的教师岗位,体检中艾滋病检测呈阳性,安庆市教育局根据《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中有关“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的规定,拒绝录用小吴。2010年10月13日,小吴将教育部门告上法庭,此案被称为“反艾滋病就业歧视第一案”。一周后,又一起艾滋病毒感染者就业歧视案在四川出现,同样因艾滋病检测呈阳性而被教育部门拒之门外的小军(化名)向法院递交了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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