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后的终止时间
——制度困境与路径选择
2011-08-15沈晖
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1年1期
沈 晖
(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871)
公司解散后的终止时间
——制度困境与路径选择
沈 晖
(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871)
公司解散后虽经清算并注销,公司清算不能了结全部债权债务,仍有对相关主体利益保护之必要,依我国对法人本质所采之法人实在说中的组织体说,法人清算并注销后仍有作为组织体存在之价值,故其并不当然终止,在清算目的范围内仍应存续。无需规定公司注销后的具体的存续期间。公司注销后涉及诉讼时,清算人可由法院指定。
公司解散;公司注销;清算;公司终止
一、问题的缘起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可以股东会特别决议解散公司。在此情形,公司应依法进行清算。理论上一般认为,公司自清算结束并注销登记后终止。《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依该条例第四十四条,公司办理注销登记所需提交文件中包括清算报告,据此也可认为公司解散,待清算结束后办理注销登记,公司即告终止。
然而,公司清算并注销后,仍可能因注销前所售产品或者所涉环境污染等问题而致他人多年后受损。此类损害结果在公司注销多年后才发现或发生。公司注销后对受害人的救济问题,凸显了认为公司清算结束并注销后即告终止的通行认识所面临的困境。
二、对“公司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后终止”的反思
1.工商登记与主体资格关系检讨
将注销工商登记作为公司终止的条件与标志之一,无疑受到“法人拟制说”的极大影响。……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