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阶段被害人的程序参与权
——基于一则单位受害人案例引发的思考
2011-08-15王彩云
湖北开放大学学报 2011年7期
关键词:程序
王彩云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 法学院,河南 郑州 450011)
侦查阶段被害人的程序参与权
——基于一则单位受害人案例引发的思考
王彩云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 法学院,河南 郑州 450011)
在一则单位被害人的刑事案件中,侦查机关只允许受害单位写了一份案件说明和一份损失清单,对被害人进行了一次调查询问,就被放置在一边直至案件整个程序结束。受害人后来在街头见到被告人时,才得知该案已被法院判决并且判决书已经生效,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缓期执行。受害人虽有很多的不满与疑虑也都只能保留,没有其他救济措施。一则案件说明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当事人地位实在不容乐观,特别是在侦查阶段,被害人没有程序参与权,导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护。
被害人权利;知情权;程序参与权
案例:被告人徐某、李某预谋利用遥控装置诈骗甲公司,被告人徐某于2010年1月4日凌晨潜入甲公司安装遥控装置,后二被告人多次向甲公司出售大豆,在大豆过磅过程中,二被告人利用遥控装置使每车的大豆重量比实际重量加重,从中获取不法利益数万元。2010年1月14日,二被告人用同样手段给一车大豆加重时被当场抓获。经受害人甲公司报案,侦查机关认为二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诈骗罪,后经侦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法院于2010年11月4日作出一审判决,二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缓期执行,该判决未经上诉和抗诉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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