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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次贷危机后的诉讼案例看评级机构法律责任的演进

2011-08-15周俊杰

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1年3期

周俊杰

(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湖北武汉 430060)

从次贷危机后的诉讼案例看评级机构法律责任的演进

周俊杰

(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湖北武汉 430060)

次贷危机前,美国监管当局对评级业秉承“声誉资本驱动”的监管理念和评级机构被视为出版机构享有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这两大因素成为对评级机构追责的主要障碍。而在危机后引发的关于评级机构的诉讼案例中,法官裁定评级机构并非当然的出版机构受到宪法第一修正案的全面保护,而是应受到相应的前置条件审查后才能明确其出版机构的地位,这为追究评级机构的法律责任提供了可能。与此同时,立法机构和监管当局也对评级机构的法律责任体系加以完善,从中显现出强化评级机构法律责任的趋势。

评级机构;法律责任;监管;次贷危机

一、危机前的法律责任——严重失衡的权利与义务配置

自“次贷危机”爆发以来,评级机构在危机中的不良表现招致广泛批评,普遍认为评级机构明显低估结构性金融产品的信用风险而给予其过高评级是危机爆发的重要原因之一。而评级机构之所以在危机中扮演如此重要的角色,与危机前其所承担的严重不对等的权利义务密不可分。

一方面,在金融创新不断深化,金融交易日益复杂,模糊和内在联系日益紧密的背景下,评级机构广泛参与以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担保债务凭证(Collateralized Debt Obligation,CDOs)等为代表的结构性金融产品评级活动,作为消除金融交易过程中信息不对称的主要中介,评级机构在金融市场中的影响力范围不断扩大,程度不断深化,其评级结果直接决定了债券能否成功发行及发行成本,金融交易的结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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