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企业环境侵权社会化救济制度的构建
2011-08-15孙昌兴
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1年3期
孙昌兴,周 彦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管理学院,安徽合肥 230026)
论我国企业环境侵权社会化救济制度的构建
孙昌兴,周 彦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管理学院,安徽合肥 230026)
企业作为市场主体,是环境资源的主要利用者,也是我国环境侵权的主体。研究环境侵权的社会救济,加强企业环境责任,对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现阶段我国环境侵权的救济手段存在诸多问题,立法不健全,政府监督不力,企业自身对环境责任的认识和社会舆论、公众方面参与的不足都给环境侵权的救济带来障碍。鉴于此,需要对以上问题进行研讨,在加强企业履行环境责任的同时,引入环境侵权的社会化救济,同时从立法、政府、企业、社会等方面完善我国企业环境侵权的救济手段。
环境侵权;企业环境责任;社会化救济
2010年12月24日,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高河镇新山社区有3名儿童在医院被检出血铅超标。之后,怀宁县政府先后组织206名儿童赴省立儿童医院进行血铅检查。截至2011年1月5日,已进行检测的206名儿童中100多名血铅超标,其中28名儿童达到中度铅中毒需住院治疗。经查,此次事件是由安庆博瑞电源有限公司非法生产,县有关部门违规审批、监管不力,环评单位造假等因素所致。
怀宁“血铅事件”提示我们:企业和政府应当认识到其所肩负的“环境责任”重大,任何环境污染问题都可能给人们的人身财产和生态环境造成重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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