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来的救赎——对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德州模式的思考
2011-08-15田荔枝李亚凝
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5期
田荔枝,李亚凝
(山东大学 法学院,山东 济南 250100)
未来的救赎
——对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德州模式的思考
田荔枝,李亚凝
(山东大学 法学院,山东 济南 250100)
在考量我国现有对于前科消灭制度的基础上,对德州乐陵法院的模式展开思考,从主导机关、程序设计、证明标准、考察模式和证明标准等方面进行分析,采用更为稳定的影响因素和证明标准来对于类行政审批程序的前科消灭机制进行重构,以期实现司法力量为主导、综合相关部门协同的抗辩制前科消灭考察程序,来达到社会预防和个人发展的和谐统一。
前科消灭;类行政审批程序;未成年人
2002年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课题组”对全国10个省、直辖市的在押未成年犯的调查显示:未成年犯的平均犯罪年龄为15.73岁。而本次调查所获得的未成年犯实施犯罪时的平均年龄为15.56岁。除了犯罪的平均年龄有所降低外,更能准确反映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趋势的则是以下两个方面的年龄特征:
其一,犯罪高峰年龄提前。根据公安机关1995年的统计,在全部未成年作案成员中,14~15岁的作案人数占当年未成年作案人数的33.4%;16~17岁的占66.6%。本次调查结果显示:14~15岁年龄段实施犯罪的占47.2%;16~17岁实施犯罪的占52.7%。显然,与20世纪90年代中期相比,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的高峰年龄又有所提前,表现在14~15岁年龄段实施犯罪的上升了近14%,而16~17岁年龄段实施犯罪的则下降了近14%。
其二,初犯年龄进一步趋低。这里的“初犯年龄”,包括在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时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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