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监管机构与电力消费者保护:理论、经验与启示
2011-08-15杨卫东
郭 堃,杨卫东
(华北电力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北京 102206)
电力监管机构与电力消费者保护:理论、经验与启示
郭 堃,杨卫东
(华北电力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北京 102206)
垄断固然侵占消费者剩余,市场竞争也并不能自动改善和增进消费者福利,保护消费者权益是反垄断法和消费者保护法的共同目的,但由于采取的路径不同,在竞争秩序维护和消费者保护之间存在着一定张力,行业监管机构的消费者保护措施是实现两者协调均衡的重要手段。我国应以消费者利益作为电力体制改革的考虑基点,避免以社会公共利益侵夺消费者权益,电力监管机构应加强对电力消费合同订立阶段的干预,并完善电力消费者争议庭外解决制度。
反垄断;电力监管机构;消费者福利;电力消费者保护
垄断固然侵占消费者剩余,市场竞争也并不能自动改善和增进消费者福利,保护消费者权益是反垄断法和消费者保护法的共同目的,但由于采取的路径不同,在竞争秩序维护和消费者保护之间存在着一定张力,行业监管机构的消费者保护措施是实现两者协调均衡的重要手段。欧盟是世界上开展电力市场化改革较早的地区,欧盟能源监管合作机构①欧盟能源监管合作机构是欧盟为加强成员国独立能源监管机构之间的相互合作而成立的组织,包括CEER(The Council of European Energy Regulators)和 ERGEG(the European Regulators’Group for Electricity and Gas),前者由成员国监管机构自发成立,后者为欧洲委员会关于能源事务的咨询机构。See www.energy-regulators.eu.及成员国电力监管机构根据各该国国内立法和欧盟立法,在电力市场改革和电力消费者保护方面均发挥了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