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著作人身权的性质
2011-08-15杨林侠
河北工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3期
杨林侠
(安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安徽芜湖241003)
论著作人身权的性质
杨林侠
(安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安徽芜湖241003)
给著作人身权定性,一方面要考虑民法中人身权的理论,另一方面还要考虑知识产权的无形性特征,不能忽视著作人身权所特有的性质。为著作人身权定性,主要是从这两个方面综合考量,对著作人身权的性质进行了阐述。
著作人身权;人格权;身份权
我国的著作权采用“二元说”即承认一体两权,由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构成。其中著作人身权包括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四种权利。虽说在我国对著作人身权的内容已不存在争议,但是著作人身权的性质却存在很大的异议。即对著作人身权是属于人格权还是身份权存在争论。
一、现有著作人身权的定性
现在对著作人身权的定性主要存在三种观点:一是人格权说,即认为著作人身权是人格权的一部分。二是身份权说,即认为著作人身权具有身份权的属性。三是折中说,持这一观点的代表学者为吴汉东教授,他认为在认识著作人身权性质的时候,既不能完全脱离民法理论中有关人格权的表述,也不能忽略著作权制度本身的特殊性。可见其至少不否认著作权人身权的人格权性质,但同时也做出了补充,强调了著作人身权的特殊性。
比较以上三种观点,笔者较赞同吴汉东教授重视著作人身权特殊性的观点。因为综观我国法律规定,人身权只出现在民法体系之中,在其他法律体系,特别是在知识产权体系中是见不到人身权这一概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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