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当前我国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变革的困境与出路
2011-08-15仇晓光单旭龙
长春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2期
仇晓光,单旭龙
(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长春130117)
论当前我国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变革的困境与出路
仇晓光,单旭龙
(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长春130117)
从董事责任保险理论与实践的思路分析了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借此提出了当前我国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变革的路径,以期对实现我国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国际化与本土化的有机协调有所裨益。
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变革;责任补偿;本土化
一、董事责任保险制度概述
董事责任保险作为一种特殊的职业责任保险,是指在董事或高级职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其不当行为而对公司、股东或第三人产生民事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负责赔偿该董事或高级职员在因此进行抗辩时所支付的相关法律费用并代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的保险。广义的董事责任保险还包括公司补偿保险[1]。本文所指的董事责任保险不包括后者。董事责任保险制度自20世纪30年代在美国产生以来,经过近百年的发展,已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广泛应用。在发展的过程中经历了低谷也有过高潮,时至今日,该制度在英美等国已经形成了成熟完整的体系,起到了应有的作用,实现了设计时预期的效果[2]。我国顺应经济发展的需要,也适时引进了董事责任保险制度。
二、当前我国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变革的困境
一项制度能否起到其应有的作用,要看该制度本身设计是否合理和是否有发展该制度应有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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