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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选择的多变性与和谐发展

2011-08-15姜仕华

关键词:客体主体价值

姜仕华

价值选择的多变性与和谐发展

姜仕华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的需要呈现出多样性、多层次性特征,人们的价值选择也具有多变性。分析了导致价值选择多变性的原因,提出通过不断丰富价值客体、规范价值选择、健全价值评价标准,促进价值选择的和谐发展,从而促进社会和谐。

价值选择;价值主体;价值客体;多样性;和谐发展

一、价值及价值选择

价值反映的是主客体之间的一种关系,是客体的属性与主体的需要的关系。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李德顺在其代表作《价值论》中指出:“所谓价值,就是在人的实践——认识活动中建立起来的,以主体目的、需要为尺度的一种客观的主客体关系,是客体的存在、性质及其运动是否与主体本性、目的和需要等相一致、相适合、相接近的关系。”[1]哲学意义上的价值包括使用价值、道德价值、审美价值、宗教价值、人的价值等含义,是对各种具体的价值的抽象与概括。

人们在生活中常常要进行价值选择。自然界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是人获取物质、信息和能量的来源地。人是有理性的动物,具有自主性、自觉性、能动性和创造性,自然界的存在状态和内在规律能够被人认识和利用。由于人的活动,自然界会发生变化。

人存在于自然界,同时生活于社会中。社会生产了人,人也生产了社会。社会的存在和发展是人在遵循社会发展规律的前提下不断做出选择的过程。随着人类改造世界能力的不断提高,实践的领域向纵深推进,人不仅能利用自然、改造自然,还能创造出自然界原来没有的东西。价值选择是人改造社会的前提和基础,只有在做出选择后,人们才能确定实践的对象以及要达到的目的;只有在做出正确的选择后,才能不断地促进自身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人的需要具有多样性、多层次性、多变性,但人不能无限制地选择价值客体。作为价值主体的人,其需要并非完全合理,价值客体也并非完全能满足主体的需要。因此在实现自己的社会价值和个人价值时,既要遵循自然规律和社会规律,又要遵循法律、道德、伦理和相应的社会秩序。在选择价值客体时,只有处理好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个体的选择才是自由的,才能得到和谐的发展。

二、价值选择多变性的原因

价值客体种属繁多,有自然客体、人化客体和社会客体,每种客体具有不同的特征和功能,人要不断地选择价值客体以满足主体的需要和促进社会的发展。促使价值选择不断地发生变化的原因,既有客体方面的,又有主体方面的。

首先,价值客体的多样性、多层次性是满足价值主体多种需要的前提,为价值选择的多变性提供了可能。价值客体包括纯自然客体、人化自然客体与社会客体,每种客体都具有多种属性。由于客体形态的化学性质和物理结构的不同,不同的价值客体具有不同的使用价值。社会是无限丰富的,存在着多种价值客体,客体的差异性和丰富性,为实现人的不同需要提供了基础。客体在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也不同,为满足不同层次价值主体的需要提供了多种途径。不同的主体由于在社会中所占有的资源不同、价值追求不同,对价值客体的追求则呈现出由低到高的趋势。

价值主体可能由于没有协调好各种关系而使客体发展不平衡,如重视政治价值而忽略经济价值,重视经济价值而忽略精神价值和生态价值。实践是联系主观和客观的桥梁,是人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化和外化。“但是我们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对自然界的胜利,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报复了我们。”[2]在实践过程中,随着现代化的不断向前,人的主体性的觉醒,人道主义的“人类中心论”的蔓延,人类成了万物的灵长,成了万物的尺度。人的需要、欲望不断膨胀,人类开始肆无忌惮地掠夺资源,破坏生态平衡。昔日秀美的山川被现代化工业所产生的滚滚浓烟笼罩,清澈见底的河水被源源不断的污物染黑。由于不遵循客观规律,或不遵从客观条件,人的主体能力的有限,实践的目的和结果相差甚远,导致人与自然的对立。如今人与自然之间的矛盾异常突出,这种矛盾限制了人们原有价值的实现和新的价值选择。

价值主体需要的多样性、多变性和多层次性是价值选择多变性的内驱力。“价值的主体性是指价值直接表现和反映着人的需要、能力和目的,它是依主体的不同而不同的,是以主体为尺度的。在价值关系中,不是人趋近物,而是物趋近人。”[3]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正是人们不断实现价值追求的过程。“人们是为了创造价值,为了满足自身存在和发展的需要,为了实现物质文化需要去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4]然而主体的需要又是多样的,有个人需要、群体需要和社会需要,有经济和非经济需要,有物质需要和精神需要,有生产需要、分配需要、交换需要和消费需要,有生存需要和发展需要,有眼前需要和长远需要,有局部需要和全局需要,有根本需要和非根本需要,有现实需要和理想需要。各种需要错综复杂,有时表现出矛盾性和不兼容性。

人的价值需要又是多方面的、有层级的、动态变化的。主体的差异性,主体的地位不同,决定了价值需要的变化。主体需要的变化既有质的变化又有量的变化。同一主体在其发展过程中,其需要的变化又是无限的。马克思指出:“人以其需要的无限性和广泛性区别于其他一切动物。”[5]人的存在,首先是追求生存得到满足,然后追求发展和享受的需要。在实现原来的目标后,总会追求新的更高的价值目标。“已经得到满足的第一个需要本身、满足需要的活动和已经获得的为满足用的工具又引起新的需要。”[6]价值主体的需要有时会不符合自然和社会的发展规律,不符合社会准则,而客体本身可能不能完全满足价值主体的需要,迫使价值主体选择新的价值客体。

人的能力不同、理想信念不同,会刺激他追求不同需要的满足。有审美能力的人和向往美的事物的人就会选择对美的追求,有刻苦专研能力和为科学事业献身精神的人就会去追求科学成果带来的愉悦,有拼搏能力和拼搏精神的人就会去追求冒险事业。马克思指出:“对象如何对他来说成为他的对象,这取决于对象的性质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本质力量的性质……因为我的对象只能是我的本质力量的确证。”[7]

其次,新创造的价值客体为价值选择的多变性开拓了新的空间。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实践的领域向广度和深度发展,人们创造财富的能力不断提高,既能开发原来事物的新价值,同时还能创造出新的事物。人们利用新的价值满足更高的需要和实现更大的社会价值。然而,新事物带来新的价值需求时,同时也可能产生负面效应。不能处理好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根本利益和非根本利益的关系,穷奢极欲,就会导致身心疲惫、身心异化,打乱身心和谐。

再次,价值评价的多样性和差异性是价值选择多变性的外驱因素。由于价值评价主体的多元性、多层次性,以及心理素质的不同、知识水平的不同、情感意志的不同、理性思维逻辑的不同,就产生了不同的评价尺度。以需要为基础的评价是显意识的评价,是高级形式;不以需要为基础的评价是潜意识的评价,是低级形式。两者相互转化、相互渗透,作出的不同结果刺激着价值主体做出不同的选择,有的产生积极的价值选择,有的产生消极的价值选择,从而影响着社会的和谐与发展。

三、推进价值选择和谐发展

价值选择是价值主体从事实践活动的先在因素,但如果不遵循客体的内在必然性和客观现实性,不遵循社会伦理和道德规范,则可能产生价值冲突,从而影响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协调和平衡,影响社会的和谐。规范价值选择,促进价值选择合乎理性、合乎人类的根本利益,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第一,不断丰富价值客体,满足价值主体的不同需要。大力发展生产力,不断提高价值主体的实践能力,不断开发新的价值客体和创造新价值,满足主体的不同需要。人类社会在进入自由王国之前都不是自由的,都会受到来自自然和社会各种客体的制约,影响主体的发展和价值选择。发展生产力,促进人的能力和才能、人的社会关系、人的个性的全面发展。不断地推动社会发展,不断开拓实践领域,在实践中达到主观和客观的统一,实然和应然的统一,真、善、美的统一。使物质生产、精神生产和人自身的生产合乎尺度,保持适度比例。提高人们认识必然性的能力,并在坚持必然性和客观现实性的前提下做出自由的价值选择,恰当地处理好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使人在自然中取得更多的自由,促进生态系统的良性发展,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个体的全面发展。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尊重自然和社会发展规律,开发原有事物的新价值,提升其使用价值,创造新的价值客体,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价值需要。

第二,规范价值选择的科学性,促进价值选择的和谐发展。规范价值主体的需要,使价值选择符合理性、符合规律性、符合社会的法制道德、符合社会的发展规律和人类的根本利益。不断培养全面发展的价值主体,促进人的体力和智力、感觉能力和思维能力以及人的交往能力的发展,促进个人所特有的生理和心理素质、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的发展,提高价值主体的选择能力。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加强思想道德修养,提高价值主体的思想道德素质。重视人文精神,培养健全的人格和自主意识,高尚的道德情操和崇高的价值追求。尊重人、尊重人的选择和自由,尊重他人的合法利益和既得利益,尊重不同的个性和不同的思想,恰当地处理好个人与他人的关系。

第三,正确发挥价值评价的导向作用。健全评价标准,使评价标准具有合理性、科学性、客观性,把主体的需要与事物的发展规律及人类的根本利益相联系,协调基本需要和具体需要的关系,协调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价值评价主体必须意识到价值主体的需要和他人的合法合理需要以及社会发展的需要。要全面反映价值主体的各种需要,全面反映各种需要与评价主体的各种客观关系,全面反映评价的客体与他人和社会的关系,以正确的科学的评价标准引导价值主体做出正确的选择。使价值主体能恰当地处理好个人利益和他人利益以及个体利益与集体利益、社会利益、国家利益的关系,促进价值选择的和谐发展。

[1]李德顺.价值论[M].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101-108.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517.

[3]李为善,刘奔.主体性和哲学基本问题[M].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319.

[4]李连科.价值哲学引论[M].商务印书馆,1999:8.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9卷[M].人民出版社,1982:130.

[6]陈筠泉,刘奔.哲学与文化[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44.

[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M].人民出版社,1982:125.

B027

A

1673-1999(2011)23-0011-02

姜仕华,硕士,四川文理学院(四川达州635000)党委宣传部干部。

2011-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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