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法律需求
2011-08-15张静
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15期
张 静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法律需求
张 静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顺利推进需要法律制度的保障。从推进农村法治建设、克服传统的政策治理局限和遏止农村建设中的运动化倾向、避免形式主义等方面,阐述了新农村建设对法律的需求。
新农村建设;法律需求;政策治理;运动化倾向
中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极大地调动了社会各方面的热情。《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计划的建议》又明确指出,“十二五”时期,必须把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并要求积极探索解决“三农”问题的新途径。
“建国以来,农业发展出现的多次波动和起伏,除了别的因素之外,在很大程度上应归咎于农业发展缺乏必要的制度规范。”[1]过去,我们主要是以行政权力、政治权威和运动号召式的手段推进农村改革,这给农村经济发展埋下了后遗症。“我国农村迄今所进行的改革,是在一种制度特别是作为正式制度的法律供给严重不足的情况下推进的,因此,农村的改革、发展与稳定尚缺乏系统、全面而又强有力的制度支撑。”[2]新农村建设必须实行依法治村,调整好农村的各种利益关系,才能使农村经济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健康发展[3]。
合理的供给必须建立在合理需求的基础之上。新农村建设对法律的需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推进农村的法治建设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统筹城乡、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以农村综合改革为动力,通过国家力量,全面改善农村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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