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我国商事仲裁制度之构想
2011-08-15郝毓张升
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15期
郝毓,张升
关于完善我国商事仲裁制度之构想
郝毓,张升
1994年《仲裁法》颁布实施以来仲裁机构不断增加,受理案件逐年上升,商事仲裁这种非诉讼解决纠纷的方式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由于法律规定的欠缺和仲裁机构的半官方性质等原因,仲裁过程中的“意思自治”原则还难以实现。对改善我国商事仲裁制度提出了建议。
仲裁法;商事纠纷;商事仲裁制度;意思自治;仲裁机构;民间化
商事仲裁是争议双方自愿将私人争议提交民间第三者裁断并执行仲裁裁决的一种纠纷解决机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事纠纷增多,商事仲裁在解决各类商事纠纷中占据了重要的地位。目前,我国的仲裁制度仍存在许多缺陷,急需改革和完善。
一、我国商事仲裁制度发展现状
(一)仲裁机构不断增加,受理案件逐年上升
1994年《仲裁法》颁布实施,据统计,截止2010年9月15日,全国共有202家仲裁委员会,分布于西北、中南、华东、东南、西南、华北、东北和华南8个区域。2009年全国202个仲裁机构共受理案件74 811件,再创历史新高,同比增加9737件,增长率为15%;案件标的额共计961亿元,其中涉外案件1 567件[1]。从事仲裁工作的人员也在逐年增加,仲裁事业在我国得到了迅速发展。
(二)存在许多缺陷与不足
我国商事仲裁制度存在的缺陷与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相关规定不够完善。仲裁协议的生效要件、仲裁机构的组成方式以及仲裁裁决的执行等方面都存在模糊不清的情况,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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