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文书的原本性确保及其证明问题*
2011-08-15汪振林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5期
汪振林
(重庆邮电大学法学院,重庆400065)
电子文书的原本性确保及其证明问题*
汪振林
(重庆邮电大学法学院,重庆400065)
电子文书的原本性,是指电子文书具有原件价值,一份电子文书具有原件价值必须满足以下三个要件:内容同一性保证;作者真实身份保证;制作时间保证。为了保证电子文书的原本性,可根据一定的标准,采取相应的方法对电子文书进行保存和管理。在需要对电子文书的原本性得到确保进行证明的场合,可以采取以下五种方法,即电子公证;电子文书证明服务;电子签名;电子文件和数字档案登记备份制度;证据契约。
电子文书;原本性;证明
随着电子政务和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文书(与电子文件的含义相同)作为证据越来越多地进入诉讼程序。由于电子文书本身的特点,在诉讼中适用最佳证据规则时,已不能将纸质文书场合关于“原件”的定义照搬应用于电子文书,而应引入“原本性”概念,即,在电子文书场合,要解决的问题不是确定哪份电子文书是原件,从而满足最佳证据规则的要求。而应当是:第一,什么是电子文书的原本性?第二,如何确保电子文书的原本性,从而满足最佳证据规则的要求?第三,如何证明电子文书的原本性得到了确保?
对于上述问题,目前国内已有论者部分述及,但几乎所有论者似乎都没有放弃电子文书原件的观念,没有意识到国内外关于电子文书证据效力的理论和实践实际上是以放弃电子文书原件观念为前提的。……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