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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司法风格的差异及其启示

2011-08-15任才峰

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5期
关键词:法律

任才峰

英美司法风格的差异及其启示

任才峰

遵循先例作为普通法系各国共同的基本规则,在英美两国司法过程中却存在差异。在贯彻先例规则时,英国的法官更注重形式推理,司法过程呈现明显的克制性与统一性;而美国的法官更注重实质推理,强调能动司法,司法过程具有明显的灵活性,并呈现出动态的发展模式。两国司法风格的差异根植于两国的文化之中。中国的法官现阶段应秉持司法能动的理念,但应当是司法克制下的司法能动,以衡平法律秩序与社会正义的内在冲突。

司法克制;司法能动;形式推理;实质推理

英美两国法律制度同属普通法系。美国法律制度作为普通法系这棵大树上的一根主枝,在吮吸着普通法的精华的同时,在众多方面发生了变异。作为一个移民国家,美国建国至今只有200多年,没有悠久的历史也就意味着天然地没有历史的包袱。美国人接受了普通法,但并未同时接受英国人的法律观。两国在司法风格上存在着微妙的差异,概言之,英国的司法风格是高度 “形式的”,而美国的司法风格则是高度“实质的”。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英国的法官注重维护法律的内在秩序,强调司法克制,而美国的法官更注重法律的价值考量,强调能动司法。

一、司法克制与司法能动

关于司法克制与司法能动,学者们往往持以下观点:大陆法系的法官多坚持司法克制主义,如孟德斯鸠认为,一个民族的法官,只不过是宣布法律之语词的喉舌,是无生命的人,他们既不能变动法律的效力也不能修正其严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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