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女性就业中的性别歧视成因及法律对策
2011-08-15李卫芳
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5期
李卫芳
我国女性就业中的性别歧视成因及法律对策
李卫芳
对就业性别歧视进行法律界定,指出现行法律制度不完善、用人单位对经济利益的追求、传统观念的影响是造成我国女性就业中性别歧视现象日趋严重的主要原因,结合国情提出了完善我国反女性就业性别歧视法律制度的具体建议。
女性就业;性别歧视;原因;法律完善
就业是人们立足社会、实现自我价值追求、满足自身物质需要的基本手段,直接关乎人们的生存问题。虽然我国《宪法》、《劳动法》等多部法律均赋予妇女享有和男性平等的就业权,但女性求职困难、职场中待遇偏低于男性的现象仍日趋严重,其重要原因之一在于女性在就业中遭受到了性别歧视。就业中的性别歧视,不仅会影响男女平等的社会价值观念,还会破坏市场公平,造成人力资源浪费,阻碍社会和经济的和谐发展。因此,从法律视角深入分析该现象,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对策是值得探讨的命题。
一、就业性别歧视的法律界定
歧视源于偏见,其对立面是平等。根据1958年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关于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的权威界定,就业歧视是指根据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观点、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所作的任何区别、排斥和优惠,其结果是取消或有损于劳动者在就业和职业上的机会均等或待遇公平。
根据上述公约,就业中的性别歧视就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之外,基于性别这一与执行工作所需条件无关的因素,而做出的任何区别、排斥或优惠,导致的后果是剥夺或损害劳动者在就业和职业上的机会均等或待遇公平,但基于特殊工作本身要求的任何区别、排斥或优惠,不应视为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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