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程序中的律师:功能定位及障碍消减
2011-08-15李德恩
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4期
李德恩
(1.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上海200240;2.九江学院政法学院,江西九江332005)
调解程序中的律师:功能定位及障碍消减
李德恩1,2
(1.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上海200240;
2.九江学院政法学院,江西九江332005)
律师职业伦理以利他性为中心。调解程序中律师的使命则应致力于向当事人提供法律信息,以利于当事人而不是代替当事人作出正确的决定,促进当事人自治的实现。但律师自身的利益诉求和职业惯性有可能成为承担这一使命的障碍。因此,应该建立律师参与调解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包括将法律援助引入调解程序、改革律师收费制度、建立相关费用的分散化机制等,以保障当事人接近律师的权利。此外,律师还可以通过直接担任调解员和参与律师的和解制度等方式促进合意的纠纷解决。
调解;接近律师;激励与约束机制
一、律师在调解程序中的功能定位
律师是一个为公众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职业群体,其职业义务和职业伦理以利他性为中心,在承认律师个人追求的同时必须强调其社会公益的一面。但“经济理性人的逻辑中心是理性自利,在契约规范允许的前提下,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1]。因此,有必要从制度上为律师保持职业操守提供保障。中国对律师的定位经历了“从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到“社会的法律工作者”,再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的变迁,这一过程体现了对律师承担角色认知的不断深化与修正。
律师的使命具有层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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