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指别的角度分析司法语言的权力体现
2011-08-15马丽娅
成都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3期
马丽娅
(长治学院外语系,山西长治046011)
从指别的角度分析司法语言的权力体现
马丽娅
(长治学院外语系,山西长治046011)
司法语言与立法语言一样能够体现法律中蕴含的权力。从指别的角度对司法语言中的权力进行了分析研究,用大量的例子对人称指别、语篇指别和社会指别一一介绍,并分别讨论其在司法语言中如何体现权力。最后建议法律语言应该与普通语言学相结合,二者研究的成果应该共享。
指别;司法语言;司法权力;头衔
国际法律语言学家协会副主席、美国法学教授Peter M.Tiersma曾在《法律语言》一书中发出这样的感慨:“没有多少职业像法律那样离不开语言。”(廖美珍,2005)他认为“法律就是言语的法律”,“道德和习俗也许是包含在人类的行为中的,但是法律却是通过语言而产生的[1]”。可见,很多法律问题其实就是语言问题。研究法,不能不研究语言;研究法的问题,不能不研究法的语言问题。比如,在整个司法过程中,包括逮捕、当事人向律师咨询、诉辩交易、审判或整个上诉过程等等,语言的使用技巧无处不在,每个阶段都面临着说什么、由谁说、对谁说、怎么说的问题。可以说,司法语言的权力意志主要要靠语言来体现。
一 语用学和指别
(一)指别(deixis)
哲学家Charles Morris[2](Levinson,2001)认为语用学是“研究话语符号关系”的一门学科,这些关系如:命令(command)、表情(expression)、感叹(interjection)等。后来莫瑞斯将其概念深化成关于“涉及作用于符号语言的特有心理,生理及社会现象的学科”。他将语用学同其他学科结合了起来,并不是孤立地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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