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文学的意义及其理论价值
2011-08-15刘星显
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1年2期
刘星显
法律与文学的意义及其理论价值
刘星显
法律与文学兴起于西方法学界,其力图打破传统法学研究模式,最终形成了一场声势浩大的学术运动。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法学学者受此启发,从无意到自觉,以多种研究进路及方式深入到法律与文学领域之中。在最保守意义上,中国法律与文学不仅会对传统法学教育及理论研究有所助益,而且提供一条将后现代哲学及法学智识资源为建设中国特色的法治文明所用的可行性道路。
法律与文学;传统法学理论;智识资源
西方法律与文学的发展脉络厘定了中国法律与文学研究的基本理论方向,这对后发型的中国草创法律与文学研究领域无疑具有巨大的影响力与吸引力,成为具有强烈示范作用的标杆,而中国法律和文学学科的特殊性及社会转型期法治现代化进程的大背景决定了中国法律与文学的现实维度[1]。新理论的“拿来”使在早期“误入”法律与文学领域的研究在西方所圈定的框架下迅速地整合并在短期内经历了一个由浅入深、由狭到广、由冷及热的提升过程。“法律”和“文学”在中国的再度交汇显然蕴藏了更为丰富而复杂的内涵,中国的现实及法学理论研究的现状决定了中国法律与文学研究所起到的最明显的或最低限度的作用;即在一般意义上,中国的法律与文学研究所扮演的是为“主流”法学补充、增益的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