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股权质押制度存在问题及完善
2011-08-15文永辉曾璟
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10期
文永辉,曾璟
论我国股权质押制度存在问题及完善
文永辉,曾璟
股权质押作为一种新兴的担保方式,对于中小企业和个人融资具有重要作用,但我国现行关于股权质押的规定存在诸多问题,如对债权人风险防范机制的不足、股权质押限制条件过严、对出质人权利保护不够、质押合同生效时间不合理等问题,严重阻碍了股权质押制度的发展。对此,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
股权质押;权利保护;债权人;出质人
股权质押作为一种新兴的担保方式,相较于不动产抵押等担保方式而言,具有明显的便利性,有利于企业将“死股本”变为“活资本”,对于中小企业和个人融资、活跃资本市场的作用日益得到公认。近年来,我国各大银行以股权质押作为担保方式的贷款项目数量呈上升趋势[1]。
我国的股权质押制度在1995年的《担保法》中得以确立,该法第75条第2款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可以质押。”随后制定(或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 “担保法解释”)、《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份变更的若干规定》、《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公司法》、《物权法》等若干法律法规对股权质押做了进一步规范。其中,《物权法》规定了股权质押登记制度,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股权出质登记机关。2008年10月,国家工商总局出台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为办理股权质押放行,规定股权质押范围包括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股权,并且在登记管辖、登记事项、申请条件、申请人及责任、各类登记情形及材料要求、登记办理原则和时限等方面做了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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