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的预防论初探
2011-08-15王刚
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10期
关键词:规范
王刚
积极的预防论初探
王刚
阐述了刑罚的基本理论,从历史的角度明确了刑罚的本质与目的,指出了消极的预防论的缺陷,介绍了积极的预防论的基本内涵与理论根据,并从哲学、犯罪学和刑法学三个方面为积极的预防理论寻得合理根据。
刑罚本质;刑罚目的;积极的预防论;基本内涵;理论根据
一方面是刑法理论的日益发展、国家机器的不断强大、司法体制的逐渐完善,另一方面却是犯罪率的不断攀升、恶性犯罪的程度持续升级、青少年和白领犯罪日渐突出,现代国家似乎陷入了难以解脱的悖论和进退维谷的困境之中。面对这种怪圈刑法理论需要进行自我反思。传统刑法理论在抗制犯罪的思路上,过多依赖刑罚的威慑力,忽视了对国民规范意识的培养。积极的预防论弥补了传统刑法理论的内在缺陷,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刑罚的基本理论
(一)刑罚的本质与目的
刑罚的本质和刑罚的目的是两个相互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需要厘清。我国学者在论述刑罚的基本理论时,往往不加区分或相互混淆,这是欠妥的。如陈兴良教授在《刑法哲学》一书中构建二元论的刑罚目的观,即刑罚的目的是报应和预防,而没有论及刑罚的本质问题。张明楷教授在论述刑罚本质时指出,“根据多数观点,刑罚既是对犯罪的一种国家的、道义的报应,又以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为目的”[1]。
意欲科学的揭示刑罚的本质和界定刑罚的目的,需要先对“本质”和“目的”两个概念有所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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