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务公开中权利救济制度之构建*
2011-08-15杨洪梅
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1期
杨洪梅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重庆401147)
检务公开中权利救济制度之构建*
杨洪梅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重庆401147)
在检务公开中,权利救济制度的构建应当依照“权利→侵害→救济”这个逻辑主线进行分析和论证。按照权利内容的不同、权利属性的不同和权利主体的不同,在检务公开体系中,共涉及知情权和隐私权、诉讼权利和非诉讼权利、社会公众和诉讼参与人三对范畴。在构建检务公开权利救济制度的过程中,应当分别理清这三对范畴,从而根据权利主体、权利内容和权利属性的各自特点,按照相应的程序,进行权利救济。
检务公开;权利;救济
检务公开,从严格意义上讲,还不能称其为“法律”,①这里的“严格意义”只是说明“检务公开”不具备“法律”的形式,并不能否认其中某些内容的法律规范性,例如,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告知即为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制度。但从其对检察机关、检察人员和检察活动的约束力而言,又不失为一种规则体系。“人类自有规则便有一个违反规则后怎么办的问题。……法律之核心,在违反规则后的处罚与救济,不在确认或宣示规则。”[1]从这个意义上讲,检务公开之本质,不在于政治正确的宣扬和规则的罗列,而在于对其背反后的制度性救济安排。
在法律制度中,救济不是一个孤立的范畴,而是依存于“权利→侵害→救济”这个逻辑系统中的。法谚“无救济即无权利”,充分说明了权利与救济的某种对应性;“侵害”则将“权利”与“救济”勾连起来,在成为“救济”现实起因的同时,也表明了权利状态的某种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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