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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定罪与量刑
——以实现刑罚目的为视角*

2011-08-15毕敏敏佘淑华

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1期

毕敏敏,佘淑华

(1.湖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2;2.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湖南株洲412007)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定罪与量刑
——以实现刑罚目的为视角*

毕敏敏1,佘淑华2

(1.湖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2;2.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湖南株洲412007)

近年来,由醉酒驾驶机动车引起的系列恶性交通事故,引发了人们对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是否“入罪”以及如何定罪与量刑的激烈争论。结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在规制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方面的不足,借鉴国外其他地区在这方面的经验及法律规定,探讨应该如何对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进行定罪与量刑,以真正做到罚当其罪,遏制和预防醉驾行为的发生,实现我国刑罚报应与预防辩证统一的目的。

醉酒驾驶机动车;刑罚目的;定罪;量刑;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

愈演愈烈的醉驾事件接连发生后,醉驾入刑的呼声渐起。在2010年8月23日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立法层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的形式对“醉酒驾驶机动车”是否“入刑”首次作出了回应。草案中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在很多人为草案叫好的同时,我们是否应该反思一下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究竟该如何定罪量刑呢?本文中,笔者在对规制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的域内作法和外国经验稍作梳理的基础上,提出从实现刑罚目的的角度对此行为加以定罪量刑,以实现有效控制和预防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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