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论”语境下的环境侵权私法救济
——以《侵权责任法》第65、66条为中心*
2011-08-15朱鹤群
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1期
关键词:环境
朱鹤群
(巢湖学院经济与法律系,安徽巢湖238000)
“解释论”语境下的环境侵权私法救济
——以《侵权责任法》第65、66条为中心*
朱鹤群
(巢湖学院经济与法律系,安徽巢湖238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设专章规定了环境侵权责任,为环境侵权的私法救济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由于环境侵权的复杂性,这些规定显得比较粗疏、比较笼统。因此,如何在司法实践中贯彻实施这些规定,是法学界面临的重大课题。《“解释论”语境下的环境侵权私法救济》一文从解释论的视角,对环境侵权责任的构成、举证责任、第三人过错等问题进行了探讨,以期增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在司法实践中的可实施性,为环境侵权的私法救济提供参考。
环境侵权;救济;第三人过错;侵权责任法
2010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侵权责任法》在《民法通则》、《环境保护法》及其他单行环境法律的基础上设专章规定了环境侵权责任,其中对环境侵权责任的构成、举证责任、第三人过错等问题分别作了专条规定。这些规定为环境侵权的私法救济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基于环境侵权私法救济的复杂性,这些规定还显得比较粗疏、比较笼统,如何在司法实践中贯彻实施,还是法学界面临的重大课题,因此,为增强《侵权责任法》在司法实践中具有更好的可实施性,本文拟从解释论的视角,以《侵权责任法》第65、66条的规定为基础展开讨论,为环境侵权的私法救济提供参考。
一、环境侵权责任的构成——以第65条为中心
“环境污染”在私法的语境下被称为“环境侵权”①理论研究中,大多数学者采用“环境侵权”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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