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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库的法律保护*

2011-08-15彭霞

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1期
关键词:数据库内容

彭 霞

(重庆工商大学法学院,重庆400067)

数据库的法律保护*

彭 霞

(重庆工商大学法学院,重庆400067)

现有数据库保护方式分为技术措施保护方式,版权保护方式,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方式,合同法保护方式等,各种保护模式各有利弊。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的现状对数据库保护模式和具体内容提出应专门立法对数据库进行特殊权利保护,同时要建立合理使用制度,强制许可制度等对数据库的权利人行使权利加以限制,以平衡公共利益。

数据库;保护模式;特殊保护;电子数据库

一、关于数据库

数据库是由英语database翻译而来,原是计算机行业的专业用语。指的是在计算机存储设备上合理存放的相互关联的数据的集合,这是数据库的技术概念[1]。关于数据库的法律概念,国际上并没有一个统一概念,只存在狭义与广义两种不同的理解。狭义的数据库指电子数据库,是为了满足某一个部门中多个用户应用的需要,按照一定的数据模型,在计算机系统中组织、储存和使用的相互联系的数据集合。广义的数据库不仅指电子数据库也指非电子数据库,包括传统的百科全书、字典辞典、电话号码簿、交通时刻表、法律法规汇编等。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于1996年颁布的《关于数据库法律保护的指令(96/9E/C)》对数据库的定义,就比较全面,该指令规定:“在本指令中,‘数据库,是指经系统或有序的安排,并可通过电子或其他手段单独加以访问的作品、数据或其他材料的集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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