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程序的法理初探
2011-08-15胡文静
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6期
胡文静
正当程序的法理初探
胡文静
随着现代法治国家的发展,程序在各国法律体系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程序和实体一样,具有自身的独立价值,程序正义是程序内在价值的体现,正当程序又是最低限度程序正义的体现,其法理渊源可追溯至英国古典的自然正义原理和美国的正当法律程序条款。
程序;正当程序;程序正义
一、程序
程序是与实体相对应的概念,法律上的程序概念是指按照一定的顺序、方式和手续来作出决定的相互关系[1]。程序具有自身独立的价值,其在实现法律控制方面与实体具有同等意义,甚至有时意义更大。
人性具有善恶两面,法律的存在是为了控制人性的恶,而实体和程序是法律的两个有效武器。其中程序通过分化、对立和制约来约束人性恶的扩散,将人性恶的一面分化于无形之中,这是实体控制所无法达到的。
权力具有内在扩张性,易被滥用,仅依靠实体上的规制难以全面控制权力,且在权利和权力之间,前者易受到后者的侵犯,若仅从实体方面来限制权力的行使根本不能保障权利,实体法的规制在现代国家发展导致的权力膨胀面前显得脆弱无力,因此必须加强程序对权力的制约,发挥程序强大的控权机能。若只有实体而无程序则必然会倒向恣意的人治,即使实体规定再完善也会如此。程序是区分恣意的人治和法治的标志。程序的实质是管理和决定的非人情化,其一切布置都是为了限制恣意、专断和过度的裁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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