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对人本主义的实现
——以反垄断法为视角
2011-08-15李慧迪
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6期
李慧迪
经济法对人本主义的实现
——以反垄断法为视角
李慧迪
从反垄断法的视角论述了经济法对人本主义实现问题。考察人本主义和经济法人本主义理念的形成路径,提出反垄断法在经济法的人本主义理念上体现的自由、民主、正义的人本价值。
反垄断法;人本主义;自由;民主;正义
一、人本主义简述
人本主义思想起源于古希腊时期,在欧洲文艺复兴时期和启蒙运动时期得到了进一步发展。其区别于以神为中心的神本主义,泛指一切以人为中心的学说。近代的人本主义思想是以19世纪中叶德国哲学家费尔巴哈为代表的,他认为人是世界的一部分,自然是人类的母亲。但是,他仅仅是将人类学概念引入了哲学体系,忽视了人作为“社会人”的本质属性,不懂得人的实践性和对自然的反作用性,仅仅将人视为纯生物人。随着资本主义世界的发展,唤起了马克思对人本主义的重新思考,即“人是人的最高本质”,“人的根本就是人本身”,[1]指出了人是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的结合体的人。人本主义在历史上经历了一系列的发展和变迁,在当代中国有了新的表达。胡锦涛总书记提出了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这是对马克思人本主义学说的继承和发展,充分肯定了人作为社会成员的社会人角色,在当代中国的时代背景下赋予了人本主义的新内涵。
二、经济法的人本主义理念
经济法作为一门新兴学科,虽然发展时间不长,但却是时代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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