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判方法的检讨
——以南京彭宇案为视角
2011-08-15王茵丁玥
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6期
王茵,丁玥
民事裁判方法的检讨
——以南京彭宇案为视角
王茵,丁玥
南京彭宇案曾引发一时争论,使人们对司法裁判产生了质疑。通过对彭宇案中裁判方法的检讨,理清本案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两个环节的问题所在,明确司法裁判中方法论的重要性。
南京彭宇案;裁判方法;事实认定;法律适用
法官裁判民事案件,首先是查明案情,之后是适用法律,都有一定的裁判方法可以遵循。然而,民事裁判方法有其适用的限制,若用之不当,非但不能解决法律问题,反而会使判决本身陷入困境之中。以轰动一时的南京彭宇案为例,法官在裁判的过程中运用了常理推理技术,同时也适用了侵权法中的公平责任,然而却做出了广受社会质疑的判决,产生了所谓的“公平悖论”,其现象不能不发人深省。而检讨判决中裁判方法的适用,正是破解这一司法怪现象的关键。
一、案情回顾及问题的提出
在外界看来,南京彭宇案的案情一直扑朔迷离:法庭上双方陈述各执一词,都有经不起推敲的地方;媒体报道也未能客观详尽,论坛上更是充满了感性化的言论,不能贸然采信。相比较而言,经过法定程序产生的判决书可能更有说服力。
在一审判决书中法庭查明:2006年11月20日上午,原告徐某在南京市某公交车站等候83路车,此时有2辆83路公交车同时进站。原告准备乘坐后面的83路公交车,在行至前一辆公交车后门时,被告彭宇第一个从公交车后门下车,原告摔倒致伤,被告发现后将原告扶至旁边,在原告的亲属到来后,被告便与原告亲属等人将原告送往医院治疗,原告后被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并住院治疗,被告垫付了200元的治疗费用并未要求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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