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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洛克的自然法

2011-08-15施冬生

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6期
关键词:理论思想

施冬生

解析洛克的自然法

施冬生

从自然法的构成解读洛克的自然法,分别阐述了自然状态、自然法、自然权利、战争状态、社会契约这几个构成部分;从洛克的自然法的时代性及其局限性去评述其自然法思想;从整体上去论述其自然法思想,肯定其历史贡献,以期对今天的法治建设起到促进作用。

自然法;社会契约;局限

一、自然法理论的构成

约翰·洛克(John Locke,1632-1704)是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后期的哲学家和政治法律思想家,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杰出代表之一。他提出的自然法思想对人类的法治进程的影响是深远的。其自然法思想中所蕴含的法治精神及对人的自然权利的论述至今仍值得我们去研究。

(一)自然状态

自然状态是相对于国家或政治社会而言的。在洛克看来,自然状态就是“人们按照理性而生活在一起,地球上没有一个共同的长官能在他们之间做出权威的判决”[1]6。 洛克认为,在法律产生之前,人类所处的自然状态乃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中,虽然人具有处理他的人身或财产的无限自由,但是他并没有毁灭自身或他所占有的任何生物的自由,除非有一种比单纯保存它来得更高贵的用处要将它毁灭。”[1]6而且,这还是一种平等的状态,没有人必须服从任何其他人的意志和权威,任何人不得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利,也不受任何上级权力的约束。这种自然状态是人的自由和平等的境界,而不是像霍布斯所描绘的那样,是“人对人像狼一样”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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