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创新环境下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监管问题
2011-08-15刘颖刘丰
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13期
关键词:法律
刘颖,刘丰
金融创新环境下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监管问题
刘颖,刘丰
小额贷款公司作为一种金融创新下产生的新型组织,在服务“三农”和市场资源配置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其特殊的法律性质使小额贷款公司在运营中遭遇很多尴尬,我国法律在监管方面的制度欠缺也进一步阻碍了可持续发展,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监管至关重要。
小额贷款公司;法律监管;监管法律
一、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法律环境
小额贷款公司并不是我国首先创设的,最早出现小额贷款公司是20世纪70年代中后期的孟加拉国。小额贷款公司出现在我国最初是以试点的方式展开活动的,试点工作由中国人民银行于2005年在山西、陕西、四川、贵州、内蒙古等五个省区进行。向农户和微型企业等发放期限短、额度小的贷款是小额贷款公司的目标,以实现国家对“三农”贷款供给的增加,从而更好地完善对我国农村地区的金融服务。
2006年12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颁布了《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该意见规定了多种金融机构可以到农村地区建立分支机构,如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这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国家从政策上支持各种资本到农村开展投资建设活动。
2007年1月,银监会制定了《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从贷款公司的机构设立、组织机构、经营管理和监督管理、机构的变更及终止等方面进行了规范与限制,从制度上保障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合法合规经营,从而为多种金融机构进入农村试点工作提供了政策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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