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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迁徙自由权

2011-08-15张瑛杰

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7期

张瑛杰

浅析迁徙自由权

张瑛杰

迁徙自由是国际人权法的基本内容,在国际人权公约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我国虽然在国际公约上签字,但我国现行宪法中并未明确赋予公民的迁徙自由权,并在出台的法律法规中也不断限制公民的迁徙自由,这对就业、教育等产生了不利影响。

迁徙自由;户籍制度;现状;问题

《世界人权宣言》第13条规定:“人人在国境内有自由迁徙择居之权。”《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2条对迁徙自由的规定:(1)合法处在一国领土的每一个人在该领土内有权享受迁徙自由和选择住所的自由。(2)人人有自由离开任何国家,包括其本国在内。(3)上述权利,除法律所规定并为保护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卫生或道德,或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所必需且与本盟约所承认的其他权利不抵触的限制外,应不受任何限制。(4)任何人进入其本国的权利,不得任意加以剥夺。第13条规定:合法处在本公约缔约国领土内的外侨,只有按照依法作出的决定才可以被驱逐出境,并且除非在国家安全的紧迫原因另有要求的情况下,应准予提出反对驱逐出境的理由和使他的案件得到合格当局或由合格当局特别指定的一人或数人的复审并为此目的请人作代表。

一、国际公约中有关迁徙自由权的规定及其概念意义

(一)国内迁徙自由

“迁徙自由”指的是除第12条第3款中的限制情形外,在一缔约国全部领土内,包括联邦国家的各个部分,自由移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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