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的现实困境及出路
2011-08-15王迪生
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7期
王迪生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的现实困境及出路
王迪生
分析公诉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工作面临的困境,论证了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的轻刑化功能的正当性,提出了附带民事诉讼调解轻刑化的具体设想。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司法调解;轻刑化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的实践困境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引起的损失赔偿等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在此,附带的民事诉讼,依然属于民事诉讼,适用民事纠纷的特有处理方式——调解。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6条规定:“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人民检察院提起的以外,可以调解。”但实践中调解工作的难度较大,原因在于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的效果只限于民事部分,缺少与刑事部分裁判量刑的互动,因为当体现当事人意志的调解对被告的刑事处罚不会产生影响时,被告没有参与调解的积极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第5条规定:“退赔的情况可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以上规定并非完全是针对附带民事诉讼调解规定的,但却为调解工作摆脱困境提供了方向。一般情况下,刑事案件中当事人私下主动和解的几率较小,法官主持下的调解适用空间较大,如果就民事赔偿的调解结果可以对量刑产生一定影响,就会提高加害人参与调解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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