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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完善
——借鉴德国、美国的诉讼和解制度

2011-08-15尹少成刘清清徐书玲

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7期
关键词:制度

尹少成,刘清清,徐书玲

论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完善
——借鉴德国、美国的诉讼和解制度

尹少成,刘清清,徐书玲

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度与西方国家的诉讼和解制度在本质上具有一致性。针对我国法院调解存在的问题,可以借鉴德国、美国诉讼和解制度的程序性规范,从而完善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度。

法院调解;强制调解;调审合一;诉讼和解;心证开示

我国自古就把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到20世纪90年代,由于司法政策及法院评价机制的变化,法院调解迅速衰落,调解结案率明显下降。进入21世纪后,法院调解的功能和价值被重新肯定,法院调解复兴。但是,法院调解中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忽视,甚至有学者主张以国外的诉讼和解制度来取代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度。在此背景下,考察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的美国、德国的诉讼和解制度,剖析其与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本质特征,对正确认识和完善我国法院调解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的法院调解

(一)法院调解概述

法院调解,又称诉讼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民事权益争议自愿、平等地进行协商,以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1]。法院调解既是法院的职权行为,也是重要的诉讼活动,是法院处理民事案件的一种结案方式。除了离婚案件,调解的启动必须出于当事人的自愿,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强行调解。当事人可以自行提出调解方案,主持调解的人员也可以提出调解方案供当事人协商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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