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对“刺破”和“基金”制度的冲击
2011-08-15李燕文
重庆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4期
关键词:制度
李燕文
(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青海 西宁810007)
“代位权”对“刺破”和“基金”制度的冲击
李燕文
(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青海 西宁810007)
英美和大陆两大法系国家的公司法都认可公司人格否定理论,但没有将此种理论上升为制定法。我国将此理论上升为了制定法,但没有对此种理论使用的范围和条件做出明确说明。鉴于现状,借美、法两国对同一侵权事件不同处理方式的阐述,揭示“侵权之债”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异同,以及民事损害赔偿的内在机理,指出“刺破公司面纱”制度的不足和“基金”制度的局限性,论证“代位权”可以成为以公司为主体的损害赔偿制度。
刺破公司的面纱; 基金; 债的保全; 代位权
一、引言
在美国,交通事故是最常见的侵权行为之一。为了逃避民事赔偿责任,一些经营计程车的业主将其拥有的计程车队化整为零,以每一辆计程车为单位,单独注册成立一家公司,仅为每一辆计程车购买法律允许的最低保险额的保险。万一其中一辆计程车肇事,业主就宣布肇事的公司破产。因为肇事的那家公司唯一的资产就是那辆计程车,受害者只能从肇事的公司得到极其有限的赔偿。为了使交通事故的受害者得到应有的赔偿,法庭往往会刺穿这些公司的面纱,让车队业主个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1](P86)。在法国,有关交通事故的处理采用的是Badinter法,此法规定在机动车保险不能有效担保机动车受害人的情况下,受害人的损害赔偿应当由机动车担保基金提供[2](P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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