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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系近现代判例对矿业财产权行使的发展

2011-08-15袁华江

重庆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4期

袁华江

(北京市律师协会自然资源法律专业委员会,北京100010)

英美法系近现代判例对矿业财产权行使的发展

袁华江

(北京市律师协会自然资源法律专业委员会,北京100010)

矿业权的形成源自社会经济发展对自然资源的需求与开发利用,其具有突出的财产权属性。在矿产资源财产权与土地所有权分离的过程中,英美法系国家通过判例丰富和完善了矿业财产权的行使规则,演绎了近现代民商法从物的绝对所有权保护向对物之充分利用的转变。这些承载着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财产权行使规则对我国矿业开发提供了良好的立法参考,对我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实施中的相关问题提供了解决思路。

矿业; 财产权; 判例; 规则; 借鉴

一、采矿取益权规则的当代判例评述

南非最高上诉法院于2009年5月29日对尤贝尔诉马兰达矿业公司“Joubert v Maranda Mining Company”(Case No:296/08)一案作出了终审判决。该案第一至第四上诉人(原告)均是Sanwild野生动植物信托基金的受托人(自然人理事),第五上诉人(原告)是默里保护基金集团(控股)公司,Sanwild基金于2006年9月起所开展的野生动物避难及生态旅游占据的土地归好运来有限责任公司所有,被告马兰达矿业公司于2002年从南非矿物和能源部(DME)获得的采矿权位于好运来公司土地内(下称:开采权区),后好运来公司将土地转售于第五上诉人。

马兰达矿业公司采矿权的地质区块是19世纪90年代开采的金矿,该地仍富含矿产。该公司于2005年4月向DME部长申请了勘探权和开采执照,7月提交了环境管理计划书;而在6月它就通知好运来公司及其律师告知其自己已提出了采矿申请,并请后者对其取得采矿权提出反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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