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环境法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2011-08-15王超锋
重庆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4期
王超锋
(淮海工学院 法学院,江苏连云港222005)
论国际环境法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王超锋
(淮海工学院 法学院,江苏连云港222005)
国际环境法发展至今已形成了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并在国际环境保护领域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但是,在经历了近半个世纪的高速发展之后,国际环境法的发展出现了一系列问题而陷入了发展困境。具体分析国际环境法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制定相应的解决对策是实现其突破发展的应然选择。
国际环境法; 问题; 成因; 解决
一、国际环境法存在的问题
(一)国际环境法的“软法”问题
在国际法领域,“软法”是指不具有法律强制力和约束力的号召性或纲领性国际文件,如国际组织、国际大会的决议、宣言或行动计划等。这类文件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却往往有助于国际习惯和国际条约的产生,对各国的行为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具有类法律的性质,因而被国际社会视为“软法”[1]。
国际环境法发展伊始,出于政治和经济等多种因素的考虑,世界各国在应对国际环境问题时都希望保留本国的环境自主权,在当时要制定有约束力的国际环境法律规范比较困难,因而“软法”这种形式在国际环境法领域得到了大量应用。“软法”的采用极大地推动了国际环境法的发展。自1972年《人类环境宣言》出台以来,至此已有《世界自然宪章》、《布伦特兰报告》、《里约宣言》、《21世纪议程》等重要的国际性软法文件出现,确立了环境主权以及不损害别国环境、可持续发展、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等重要的国际环境法原则,在协同世界各国的环境保护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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